5 月 6, 2026 | 照片上的版權:中小企業的維權策略與實戰應用
1. 在香港,版權保護範圍相對廣泛。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版權作品」明確包括照片。換句話說,任何人(侵權人)未經照片擁有人(版權擁有人)授權,即使只使用一張照片,已有可能構成版權侵權。中小企業經常擁有大量產品照片、宣傳圖片及網站視覺素材,但往往忽略當中的版權價值,甚至不自覺地侵犯他人權利,或自身權利被侵而不知如何應對。
2. 根據筆者經驗,實務中最常見的侵權情況有以下兩種:
(a) 在建立網站或社交媒體專頁時,習慣性地從網上隨意下載及使用他人照片(「情況一」);
(b) 在推銷侵權產品(例如仿冒品、平行進口貨)時,一併盜用產品原擁有人的官方照片作宣傳(「情況二」)。
3. 不論是情況一或情況二,侵權人的行為均屬於《版權條例》第528章所指的「向公眾發放複製品」(Issuing copies to the public),因而同樣構成侵犯版權。情況一中的中小企業可能因無意侵權而面臨法律風險;情況二中的原品牌持有人則可主動出擊,運用照片版權作為維權工具。
策略核心:為何「同步起訴」更具優勢?
4. 在商業層面,情況二尤其普遍——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時,同時使用原廠照片進行推廣。換言之,版權擁有人可以一併起訴侵權人侵犯「產品版權」(如設計、立體作品)及「照片版權」,筆者稱之為「同步起訴策略」。雖然單就照片申請禁制令或索償的商業價值可能不高(尤其當照片並非核心資產),但同步起訴具有以下三大戰術優勢:
(a) 降低舉證難度,強化起訴理據
侵權人通常完整抄襲整張照片,而非局部使用或改動,因此他們在答辯時難以質疑照片的原創性或版權歸屬。相比之下,產品版權的侵權判斷(如設計是否「實質相似」)往往涉及證據,較易引起爭議。加入照片版權申索,能為版權擁有人提供一個更清晰、更易證明的侵權事實,使整體訴訟更具說服力(more meritorious)。
(b) 便於申請簡易判決,節省時間成本
若侵權人與版權擁有人屬同一行業,甚至曾是商業合作夥伴,侵權人難以狡辯「不知照片來源」或「不知照片屬於何人」。這滿足香港高等法院規則第14號命令(Order 14)下申請簡易判決的條件——即被告沒有實質抗辯理由。成功申請簡易判決,可在數月內(而非一般訴訟的二年以上)取得勝訴判決,大幅降低中小企業的維權時間與律師費用年以上)取得勝訴判決,大幅降低中小企業的維權時間與律師費用。
(c) 補足產品版權的舉證缺口,產生協同效應
若侵權產品與原產品僅有細微差異(例如顏色、包裝標籤不同),令產品版權的侵權舉證變得困難,此時起訴照片版權更見效果。法庭在審理時,會一併考慮兩項申索:侵權人既銷售高度相似的產品,又盜用原廠照片來推銷該產品,兩者結合足以證明侵權人「明知或應知」其行為違法。這種協同效應可顯著提升版權擁有人的談判籌碼,促使侵權人在早期階段尋求和解。
實戰步驟:如何運用照片版權策略?
5. 基於上述分析,中小企業作為版權擁有人,不應輕易放棄照片上的權利。以下為四項具體策略建議:
第一步:建立照片版權記錄
6. 為所有產品照片保留原始檔案、拍攝日期、作者名稱及首次發佈紀錄(如網站上線日期或社交媒體貼文)。這些資料是日後證明版權擁有權的關鍵證據。
第二步:發現侵權時,先發出警告信
7. 在起訴前,可委託律師向侵權人發出強烈警告信,要求立即停止使用侵權照片並賠償。信中應明確指出:若未能達成和解,將會一併就產品版權及照片版權提出同步起訴。許多侵權人因畏懼訴訟成本及簡易判決的風險,會在收到信後主動妥協。
第三步:評估同步起訴的成本效益
8. 與律師商討時,應比較三種策略的成本與預期回報:(i) 僅起訴產品版權;(ii) 僅起訴照片版權;(iii) 同步起訴。即使照片版權的獨立賠償額不高,但考慮到其對整體訴訟的「催化作用」(如加速和解、降低舉證成本),同步起訴往往是性價比最高的選擇。
第四步:在訴訟中適時申請簡易判決
9. 一旦確認侵權人沒有合理抗辯理由(例如對方承認使用了照片但辯稱「不知道有版權」),應立即透過Order 14申請簡易判決。這能避免冗長的審訊程序,早日取得賠償及禁制令。
意外收穫與風險提示
10. 值得強調的是,有時一併起訴侵犯照片版權,可能為擁有人帶來額外賠償——若法庭認定侵權人屬「明知故犯」,可判處懲罰性賠償或附加訟費。此外,成功確立照片版權侵權,亦可作為其他商業糾紛(如分銷合約違約)的有力佐證。
11. 最後,中小企業亦應避免成為侵權人。在情況一中,隨便從網上下載照片用於公司網站,即使是非牟利用途,仍可能招致昂貴的索償。建議使用付費圖庫、獲得明確授權,或自行拍攝。若收到他人的警告信,應盡快尋求法律意見,切勿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