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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6, 2026 | 從《東張西望》一宗投訴說起:中小企面對商標侵權訴訟的理性抉擇

1. 2026年3月4日,《東張西望》報導了一宗備受中小企關注的個案。一群投訴人(同時也是被告)向節目報料,指自己被某註冊商標持有人(原告)控告侵權及假冒,面臨巨額法律費用。據其中一名投訴人聲稱,總賠償額「可能達到1500萬港元」。節目主持人「東張女神」嘗試訪問原告,但在節目的壓力下,原告表現被動,最終節目播出了沒有原告回應的片段。由於欠缺原告的版本,觀眾無從得知投訴的全部真相。

2. 根據投訴人的單方面說法,原告涉嫌「搶先註冊」一個台灣正使用的商標,並在香港成功註冊及使用多年,令該商標在本港廣為人知。投訴人未經授權將該商標用於貓糧銷售,即使收到警告仍繼續使用,結果被原告起訴至高等法院。大部分投訴人選擇抗辯並聘請律師,但最終全部敗訴,被判須支付原告的損失和法律費用。

關鍵法律原則:香港採用「使用在先註冊」制度

3. 這裡有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觀點,是《東張西望》報導中未有詳細說明的:香港商標制度實際上奉行「使用在先」原則。換言之,即使原告比台灣方面較晚申請註冊,只要原告能證明自己是在香港真誠地和最先使用該商標的人,其註冊有效性便難以被動搖。投訴人如果單純以「原告搶先註冊台灣商標」作為抗辯理由,在法律上很可能站不住腳。在未取得專業知識產權律師意見之前,貿然抗辯只會進一步增加法律費用。

給中小企及老闆的務實建議:如何避免巨額賠償

4. 面對類似的商標侵權訴訟,作為被告的中小企應如何自保?以下是最佳的行動方針:

5. 第一,認清知識產權訴訟的專業門檻。 這不是一般民事糾紛,必須由擅長知識產權的律師及大律師處理。如果根本沒有有效的抗辯理由,切勿「鬥氣」地抗辯到底。愈早與原告和解,法律費用愈低。很多被告敗訴後才後悔當初不理會原告的「停止侵權函」。

6. 第二,不要倚賴「常識」或「傳聞」作為抗辯依據。法庭只接受具體證據。如果你聲稱原告的商標無效,便需要提出實證並申請撤銷該商標。但要謹記:撤銷申請本身也是法律程序,一旦敗訴,同樣要支付對方的相關法律費用。

7. 第三,切勿奢望原告會「放慢手腳」或中止訴訟。將希望寄託於對手的仁慈或拖延是不切實際的。訴訟一旦展開,時間和費用都不由被告控制。

8. 第四,認真對待原告的每一封警告信。這是最關鍵的一步。在訴訟未正式展開前(即收到「停止侵權函」的階段),原告的法律費用通常仍然較低。筆者估計,早期階段(例如發出律師信及初步磋商)的費用大約只需3萬港元左右。一旦進入高等法院程序,費用便以幾何級數上升,數十萬甚至上百萬並非罕見。

9. 第五,了解法院設有公平的訟費評定機制。香港法院會透過「訟費評定」程序,公平計算合理的法律費用。被告不能抱著「輸了也未必賠那麼多」的心態,法庭不會讓敗訴方「輸打贏要」。

總結

10. 香港法院對商標侵權案件有公平的處理機制,既保障註冊商標持有人的權利,也容許被告提出真正有證據基礎的抗辯。對於中小企而言,面對侵權指控,最理性的做法不是訴諸情緒或媒體公審,而是盡快尋求專業知識產權法律意見,評估風險,在費用失控之前作出務實的和解或抗辯決定。1,500萬元的賠償,往往是由「不肯認輸」的第一步開始累積的。謹記:及早止蝕,才是真正的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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