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月 6, 2026 | 客戶「過橋抽板」侵吞您的產品?中小企版權維權四步速成攻略
1. 中小企業(下稱「A公司」)經常遭遇以下情況:客戶(下稱「B公司」)先向A落單,待產品經市場驗證受歡迎後,B便壓價,甚至另覓替代產品取代A 的產品。A不知不覺發現訂單跌至零,調查後始知B已採用一款與A產品外型、功能幾近一模一樣的替代品,此謂「過橋抽板」,亦稱「換樑偷柱」。本文旨在為A公司提供一套合法、高效、可執行的維權行動框架。
2. B的替代品之所以極度相似,乃因B的終端客戶已高度接受A的產品。若替代品在外型或質量上有明顯差距,終端客戶難以接納。因此,A必須立即檢查替代品是否侵犯A的版權或其他知識產權。可惜,許多侵權行為在初期並不易察覺。
3. 根據香港《版權條例》(第528章)、A的產品極可能受版權保護,只要A (或其受託人)為產品之原創設計人,並能提供設計圖、創作人名稱及製作日期等紀錄,A即可依法主張其為版權擁有人,進而提出聲討。
4. 若替代品與A產品有90%或以上相似,甚至完全相同(須諮詢與經驗之版權律師),A應立即採取行動,終止或盡量阻止替代品之生產及流通、行動對象包括:
(a) 替代品生產商;
(b) B公司;和
(c) B之下游客戶。
第一階段行動:發出警告信(Cease and Desist Letter)
5. A應盡早向上述侵權鏈各方發出警告信,只要侵權鏈中任何一方停止參與,替代品市場即會受阻甚至停產,警告信是成本低、效率高之首選行動。筆者強烈建議:切勿拖延,警告信越早發出,震攝效果越佳。
第二階段行動:升級至法庭訴訟
6. 若B(通常為主腦)不理會警告信,A必須決斷,考慮將打假行動升級至法庭層面。由於B的背後客戶可能位於海外(如美國、歐洲),實務上應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訴B,尋求禁制令,禁止B及其相關人士繼續侵犯版權及銷售侵權產品。起訴前,務必與具經驗之版權律師商討勝算及策略。
警告信vs.法庭傳票:震懾力大不同
7. 根據筆者經驗,許多侵權人收到警告信後仍繼續侵權;但一收到法庭傳票(告票),絕大多數會即時停止銷售,原因在於畏懼禁制令責任、賠償損失及承擔對方律師費。此為決定是否起訴之關鍵考量。
終極行動:發出嚴正聲明,收復市場
8. 部分版權擁有人在起訴後,會連同發出嚴正聲明,通知行家(包括B的客戶及 A自己的客戶)。只要聲明內容屬實(如案件編號、被告名稱、法庭命令), 即不構成誹謗。此舉既能打擊侵權人市場,更能向外界展示A公司「打假決心」,往往可即時收復市場。
總結:勇敢行動,迅速決定
9. 中小企資源有限,但不行動的代價更大。您的產品,值得被法律捍衛。請即諮詢本行版權律師,我們將協助您從警告信、訴訟至嚴正聲明,全程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