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和诚实的同时使用

2019s

同意和诚实的同时使用

相对性的拒绝理由

商标注册可以因以下的理由被香港商标注册处拒绝:

–商标与在先的商标相似;
–提出注册申请的类别与在先商标的保护类别相同或相似;
–在该分类下注册的商标可能会引起公众混淆。

「同意」和「诚实的同时使用」可以解决以上的拒绝理由。

同意书

商标注册申请可附上在先的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书。审查时,注册处会考虑:

1. 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是否已同意在随后的商标申请中对申请说明书中所述的商品或服务进行注册。
2. 同意是否以书面形式提供及签署。
3. 同意书中有否标明现时商标申请的申请号码。
4. 是否无条件给予同意。

诚实的同时使用

香港采用两阶段分析法,以基于诚实及同时使用为基础,确定是否允许商标注册。

首先,是否同时诚实地同时使用了所申请的商标和在先的商标。

如果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商标注册处会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公共利益,以及在有关商品或服务中在香港使用其后的商标是否可能会引起公众混淆的可能性),然后行使酌处权决定是否接受后者商标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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