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 27, 2020 | 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之簡介
關於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是帶有GUI設計的產品,另一種觀點認為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是GUI設計本身。
既然GUI外觀設計屬於外觀設計中的一種,那麼GUI外觀設計必然要符合我國《專利法》關於外觀設計的一般規定。我國《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定義“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該定義清楚地表明,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不是產品本身,而是由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等設計要素構成的該產品的新設計,產品只是外觀設計的載體。載體和客體不能混淆。根據現行法律規定,GUI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只能是對產品的新設計而不能例外。
儘管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客體不是產品本身,產品只是外觀設計的載體,但是外觀設計並不能脫離其載體而存在。這就意味著在確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時,不能將外觀設計抽象出來,使之脫離專利檔限定的採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單獨予以保護,認為不論是什麼產品,只要採用了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觀設計就落入了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與產品的關係是“以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而不是“以外觀設計為准”,“該產品”三個字清楚地表達了外觀設計與產品之間的緊密關係。當然對“該產品”的理解不僅僅限於完全相同的產品,在類似產品上採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觀設計,仍然應當認為落入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之內。
申請人申請GUI外觀設計專利的目的主要是為了保護圖形用戶介面。但為了滿足授權條件,需要把圖形用戶介面與具體的硬體相結合進行申請,這樣一來保護範圍將被大大縮小。因為硬體部分也被納入進來了,雖然硬體部分的形狀、圖案、色彩的變化並不影響GUI外觀設計,但是硬體部分的變化會改變產品的外觀。
有很多學者建議,即使是在以具體設備作為保護客體的GUI外觀設計專利中,判斷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時,圖形用戶介面依然應該作為最重要的部分被重點考慮,硬體部分應當被弱化,尤其是屬於現有設計的硬體部分,在GUI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判斷中不應成為判定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原因。
為了不使GUI外觀設計專利成為“紙上的權利”,上述建議頗有道理。但更為迫切的是針對GUI外觀設計從立法上引入局部外觀設計(Partial Design)保護制度(也有稱部分外觀設計),欠缺局部外觀設計制度支撐的GUI外觀設計保護顯然是不充分的,而且缺少局部外觀設計制度對外觀設計創新的不利影響也並不局限於GUI設計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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