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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 28, 2025 | 香港「馳名商標」

1. 商標持有人可否於香港法庭申請聲明(即 Declaration)指出它的註冊商標是「馳名商標」(即 Well-known mark),從而在日後可省卻引證商標或註冊商標上的聲譽的需要呢?

2. 根據香港法例,以上問題的答案是:不可。雖然如此,「馳名商標」這個名稱曾於《商標條例》第559章內出現,並有着訴訟上的意思。

3. 香港「馳名商標」的使用有別於中國大陸。那「馳名商標」於香港又如何發揮保護商標或註冊商標持有人呢?請看下文。

4. 根據《商標條例》第559 章第18(1)、(2)和(3)條,以下情況屬於侵犯註冊商標:
a) 當侵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一模一樣」的商標於「一模一樣」的註冊貨品時 (第18(1)條)、、
b) 當侵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一模一樣」的商標於「類似」的註冊貨品時(第18(2)條)、
c) 當侵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類似」的商標於「類似」的貨品時 (第18(c)條)。。

5. 從以上可見,要構成註冊商標侵權,商標註冊人最少要引證侵權商標被用於「類似」註冊貨品上。所以「一模一樣」或「類似」註冊貨品是證明侵犯註冊商標不可或缺的條件之一。

6. 那以下問題就出現了:倘若侵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一模一樣」或「類似」的商標但於「不同」的註冊貨品時,那以上的條例便不能構成侵犯註冊商標(問題)。

7. 試舉一個問題的例子:侵權人用商標「LV」(馳名手袋品牌)於玩具上。然而「LV」商標擁有人並沒有把商標「LV」註冊於玩具產品(即第25類貨品)上。因此「LV」商標持有人就不能透過以上條例指控侵權人使用「LV」商標於銷售玩具為侵犯註冊商標行為。

8. 在現實中,即使一個商標如何馳名也好,只有非常少數的企業才會把商標註冊於所有類別(香港共46類)上。這不單止是財政原因,而且從技術上也不大可能。即使註冊成功,亦潛在地可被他人透過「連續三年不使用」法例申請取消。

9. 面對着上述問題,《商標條例》第559章第18 (4)條便可介入,並協助「馳名商標」持有人。

10. 面對着上述問題根據該第18(4)條,只要是「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下的「馳名商標」無論侵權人把商標用於「任何」貨品上,只要該使用會損害「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那一樣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因此馳名商標有着比其他註冊商標更寬和更方便的訴訟優勢。

11. 但在「巴黎公約」下並沒有一個名冊指出某某商標是「馳名商標」。相反,巴黎公約(Article 6bis)只指出,若果某某商標有着高度的認受性和聲譽它便是「馳名商標」。唯商標持有人必須是「巴黎公約」成員國家的公司。而中國亦是巴黎公約成員之一。

12. 因此,若商標持有人遇上以上問題,它可考慮透過「馳名商標」途徑控訴侵權人侵犯註冊商標。唯在訴訟前需要與有經驗律師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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