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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 14, 2021 | 非使用地區撤銷商標的程序和證據要求

非使用地區撤銷商標的程序和證據要求:

撤銷是取消全部或部分商標註冊的請求。而撤銷不使用的理由如下:-
該商標並非由業主在其註冊的商品或服務方面真正在香港使用,或經其同意,連續三年以上,並沒有正當理由不使用(如對商標保護的商品或服務的進口限製或其他政府要求)。

程序要求:

1. 申請人通過提交法定表格連同申請理由陳述以及支持撤銷非使用理由的證據,開始撤銷申請。

2. 所有人可以在收到撤銷通知之後的6個月內提出反陳述,說明與商標使用有關的證據,使用。

3. 如果業主沒有提交反陳述和使用證據,書記官長通常會提出這樣的推論,即撤銷申請並非由業主反對,而是會在適當情況下作出決定。他面前的資料和證據。

聲明的內容:

應列出申請所依據的主要事實,特別是申請撤銷生效的日期,以及撤銷現有註冊所涵蓋的商品或服務。

證據要求:

1. 未使用撤銷的證據要求通常包括調查人員的法定聲明,除了有關時期有關商標的非使用情況和狀況外,查詢的結果和結果。

2. 舉證標準是不使用有關商標的證據的初步標準。

3. 如果所有人沒有提交反陳述和使用證據,並且申請人提交的撤銷註冊商標的證據不符合表面證據要求,註冊服務機構將不可避免地授予有用的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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