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 1, 2020 | 逆權侵佔的可能性
在香港,尤其在新界,有不少土地被荒廢。其中原因,那些土地位置偏遠,經濟效用不太高,而在上一代的持有人離世後,其後人也未必知道其存在。
那些土地很多時候會被附近的村民佔用,例如用作耕田,處理廢車。
在很多的情況下,在長時間的佔領後,法庭會頒令佔領者成為土地的新擁有人。這就是所謂的逆權侵佔。
要達成此效果,是要向法庭作出申請的,但在構想此前,先要問問自己是否已符合了以下先決條件:
1. 持續佔領了多久,依《時限條例》,如是私人土地,要至少12年(自1/7/1991),政府土地則是60年;
2. 在上述的佔領的時段中並沒有被現時土地業主反對過;
3. 佔領者存有視該土地為自身的土地的意向,要以各種人證物證於日後向法庭交代及說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