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 30, 2024 | 追討侵權人損失
1. 於香港若勝訴,知識產權擁有人(原告人)將會獲得法庭頒布以下命令:
永久禁制令、
送達命令、
披露命令、
損失命令和
訟費命令。
2. 以上的損失命令和訟費命令容許原告人在訴訟後向侵權人(被告人)追討損失和律師費用。顧名思義,透過前者,原告人可量化和追討他因被侵權而蒙受的損失。透過本文,筆者想較深入地探討追討損失的程序和如何量化損失。
3. 除非訴訟理據(即Cause of actions)牽涉版權侵權,法庭裁判原告人勝訴後會頒發以下「損失命令」:
「原告人應在被告人完全遵守揭露令後 21天內,可以選擇就被告的侵權行為進行損害賠償調查或利潤核算。」
4. 若果屬於版權侵權,且原告人能證明被告人明知故犯,法庭會傾向頒發給原告人以下「附加損失命令」:
「原告人有權根據香港條例第528章《版權條例》第 108 條獲得額外損害賠償及其金額由法院在調查中決定。」
5. 要量化一個未發生的損失數目是有一定難度的。雖然如此,法庭會接受原告人的要求,但原告人需要舉證。根據過往的經驗,筆者嘗試列出一些法庭會考慮的因素來計算損失:
被告人銷售侵權產品的數目、
原告人每件原產品的利潤、
原告人因侵權活動而流失客戶的機會、
原告人負責人於案件花費的時間和費用;和
被告人的侵權行為。
6. 至於追討被告人的損失程序則是先透過律師討價還價開始的。不成功的話,那就由原告人先啟動法庭程序並以Originating Summons 向法庭申請量化損失數目。一般而言,追討損失法庭程序分以下三階段:
狀詞階段 – 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別入稟法庭 Points of Claim 和 Points of Defence 、
證據階段 – 原告人和被告人分別入稟法庭證據來支持申訴和答辯、
聆訊階段
7. 在正常發展(即沒有額外申請)下,由申請至聆訊,或許可以一年半內完成。
8. 因為被告人於訴訟中敗訴,法庭會判決被告人需支付原告人律師費用。該律師費用命令已包括原告人追討被告人損失的費用。所以原告人申請損失程序的訟費亦需要由被告人支付。
9. 有時量化損失亦需要有獨立專家證據來協助。法庭會接受獨立專家證據,唯原告人要確保以下兩點:
專家具備有關事項的經驗和學歷;和
專家是以獨立身份作出意見。
10. 在現實中,當原告人和被告人交換了雙方的證據後,他們基於手上的證據再進行和解。很多時和解在交換證據階段或會達成。對被告人而言,和解可避免進一步的雙方面的律師費用責任。對原告人而言,除非他已滿足於禁制令的發出,他應該繼續向被告人索償損失。正因為費用(一般而言)亦會由被告人支付,所以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損失也是懲罰被告人侵權的一種有效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