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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 28, 2025 | 要求被告公司董事提供公司帳目

1. 當一間被告有限公司(被告公司)敗訴後,法庭通常都會命令它向原告支付律師費。若果被告公司不支付,原告可向法庭申請被告清盤。很多時清盤未必對原告有利,這尤其係當被告公司已經部署好金蟬脫殼時。它們或許已把生意、現金和客戶轉給另一間有限公司(被告關連公司)繼續經營。

2 對付以上金蟬脫殼的情況,原告可考慮強制被告公司負責人(通常都會是董事)提供給原告被告公司的會計帳目,並且出席法庭聆訊讓原告律師盤問。原告查帳和盤問被告公司董事的目的當然是查看被告公司有否在聆訊前兩年把公司的資產轉走或有否不明來歷的過戶。香港《高等法院條例》第四章第48條便給予原告以上法定權利。

3. 要成功強制被告公司董事提供被告公司會計帳目和出席上庭被盤問,原告必須透過以上條例向法庭申請命令。據經驗,申請命令並不難,最困難的地方反而是把法庭命令親手送達給被告公司董事(即 Personal service)。

4. 在現實中,絕多數的被告公司董事都會逃避法庭命令。雖然法庭要求原告親手送達法庭命令給被告公司董事,但只需要原告用盡所有送達的方法嘗試親手遞交法庭命令給被告公司董事,那原告便可根據《高等法院條例法第4章》向法庭申請替代送達(即 Substitute service)。一旦法庭批核「替代送達」(即 Substitute service),那被告公司董事便必須向原告提供帳目和出庭,否則在原告申請下法庭會頒發藐視法庭命令。

5. 要獲得「替代送達」命令,原告需要用盡方法聯絡被告董事,包括郵寄和親身到達被告董事所有的聯絡地址,包括電郵和電話(行動一)。在聯絡不果後,原告還需要於一份香港公開的報紙刊登通告(行動二)。在以上行動一和行動二完結後,原告便可向法庭申請「替代送達」。只要原告做足所有法庭要求的程序,獲得法庭頒發的替代送達命令亦不困難。

6. 在另一方面,因為原告的各種送達行動,被告公司董事又點會唔知原告的進攻呢。至於被告公司董事幾時浮上水面應迅,則視乎他的耐性。

7. 逃避可為被告公司董事帶來短暫的平靜,很快地他就要被迫上庭應訊。如果被告公司董事係都唔想上法庭應信,那則等於自找麻煩。若果法庭頒藐視法庭命令對抗被告公司董事,那被告董公司董事就好似逃犯般左閃右避。避得一時事亦唔避得一世。當被逮捕後,他一樣要上庭應訊。到時唔單止要賠償原告律師費,而且還有機會被判入獄,視乎他的解釋是否合理。

8. 透過以上程序,原告便可獲得被告公司的年結會計報告、銀行流水等等。在查看該帳目後,原告便可於聆訊日在法庭盤問被告公司董事。對被告公司董事而言,盤問並非惡夢的完結,相反有可能會是另一個煎熬的開始,因為原告係可以根據另一些法例追討被告公司轉走給董事、股東或第三者,包括被告關連公司欠款。對被告公司董事而言,這些連貫性的執行工作可算是「煩都煩死」。

9. 得值的原告在知曉以上權利後,可與律師商討計劃執行以上權利獲得自己應有的權益,避免被告公司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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