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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7, 2013 | 缺乏訴訟理據的警告信一法定聲明一禁制令

當收到一封缺乏理據的警告信時,收信的企業不單止可拒絕信中要求,而且還可考慮向法庭起訴發信人。

法庭聲明

若果信中提給的訴訟理據是:侵犯版權和/或影射,收信的企業可考慮向法庭申請以下命令:-

法庭聲明、
損失命令、和
律師費命令。
為了向法庭表示企業的行為合理,企業應在起訴前向發信人要求他轍退信中的侵犯知識產權申訴,只有在未收到發信人回覆或在發信人拒絕企業的要求下,企業才應考慮向法庭申請以上命令。

永久禁制令

如果信中的訴訟理據是侵犯註冊商標、侵犯專利和/或侵犯註冊外觀,企業更可向法庭申請以下額外的兩項命令:-

4. 永久禁制令、
5. 披露命令。

根據以下香港法例,上述兩項命令是當發信人濫用訴訟理據,而該訴訟理據是侵犯註冊商標、侵犯專利和/或侵犯註冊外觀時,法律賦予收信企業的權利。

《商標條例》559章、
《專利條例》第514章、和
《註冊外觀條例》第522章。
如果在法庭訴訟成功,企業便可獲得法庭頒布的以下命令:-

「永久禁制令」,禁制被告人和他的董事及僱員,甚至是關連公司,再作出錯誤的「侵犯註冊商標」、「侵犯專利商標」、「侵犯註冊外觀」等申索。

「披露命令」,要求被告人以(董事身份)向法庭披露他曾發出錯誤的關於侵犯「註冊商標」、「侵犯專利」、侵犯「註冊外觀」的警告信,並披露所有收信人的身份證和發信日期。憑著披露命令所陳述的資料企業便可向其他收信人作出適合的通知。

警告信給客戶

在現實中,企業在收到缺乏訴訟理據的警告信後起訴發信人多數發生在以下情況下:發信人向企業發出缺乏理據的警告信不果後,再發出同樣缺乏訴訟理據的警告信給企業的客戶,企圖把企業的客戶嚇走,如果企業不出手主動還擊,他們的客戶或會終止與企業合作。

在上述情況下,企業為維護自身的聲譽和/或防止客戶流失,無耐下向法庭申請上述命令。

因發出缺乏訴訟理據的警告信而被起訴的案件在香港雖然不多,但這類案件通常均可透過「簡易程序申請」來終結。換言之,企業或可在起訴後於三至四個月後完結整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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