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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月 25, 2025 | 知識產權訴訟中的簡易程序

1. 在香港,一般民事訴訟程序包括三個主要階段,即狀詞階段(Pleadings stage)、交換證據階段(Discovery stage)、和正審階段(Trial stage)。整個訴訟過程通常需時至少兩年,若被告人在程序中採取拖延策略,案件甚至可能需時三年或以上才能進入正審。對於知識產權訴訟而言,兩至三年的等待時間不僅冗長,且代價高昂,較困難承受。

2. 這種延誤對知識產權人來說較為不利,原因包括以下:

a) 金錢成本高昂:訴訟持續兩至三年,所涉律師費與訟費昂貴。
b) 時間風險增加:若被告人為有限公司,足夠時間可讓它「金蟬脫殼」、轉 移資產或結業。
c) 侵權持續風險:在法院作出判決前,侵權人仍可繼續侵權行為。

3. 因此,知識產權擁有人在提出訴訟前,應積極考慮在發出訴訟告票(Writ of Summons)後不久,作出簡易程序申請(Order 14 summary application)。只要知識產權擁有人事前與律師妥善規劃與準備,此類申請在多數情況下均可進行。

4. 若適合簡易程序申請可於入稟告票後約三至四個月可提出。到時雙方雙方原告人和被告人均已向法庭提交提交以下:

a) 原告人已提交聲明書(statement of claim)
b) 被告人已提交答辯書(defence)

5. 只需要答辯書內沒有 —「可爭辯的抗辯理由」(Arguable defence)和原告人能滿足以下條件,原告人便可作出申請簡易申請:

a) 被告人所使用的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相同或極為相似和
b) 被告人所涉商品與註冊商標所涵蓋的商品相同或極為相似。

6. 即使被告人提出反告要求撤銷原告人註冊商標,若缺乏實質證據支持反告,法院也不會當該反告為「可爭辯的抗辯理由」。此時,原告人便可考慮申請簡易程序。

7. 在版權侵權案件中原告人一樣可以考慮簡易程序。只要原告人可引證被告人在進行侵權行為前已知悉原告人的相關版權便可。這可透過發出警告信等方式建立證據被告人的知情。至於證明版權存在與侵權行為本身,對原告人而言通常並無太大難度。

8. 然而,簡易程序申請就不適用於仿冒(Passing off)案件。此類案件的核心爭議在於原告人是否擁有聲譽(Goodwill),而這通常需透過正審庭上的證人口供由法官裁定。因此,仿冒訴訟一般不宜採簡易程序處理。

9. 從提出訴訟至簡易判決結果,整體程序通常不超過九個月。若申請成功,原告人可獲得以下接近正審同等的法庭命令:

a) 永久禁制令
b) 銷毀侵權物品命令
c) 披露命令
d) 損害賠償或帳目核算命令
e) 訟費判令

10. 即使原告人的訴訟還有需待正審處理的其他訴訟理由(Cause(s) of Action),簡易判決的勝訴結果往往能促使被告人選擇與原告人和解,從而提早解決整宗訴訟案件。

11. 簡易程序的另一優勢是原告人可較早追討訟費。獲得簡易判決後,只要向法院申請,即可要求「即時」計算並追討訟費。法院一般會傾向批准此要求。

12. 成功追討訟費不僅讓原告人提早收回大部分律師費用,更可能對被告人及其它律師構成壓力,影響其後續訴訟策略與合作關係。在實務上,這類財政壓力往往導致被告人訴訟崩潰或選擇妥協。

13. 雖然簡易程序對知識產權擁有人極具策略價值,但其成功與否取決於起訴前的證據部署與法律計劃。因此,原告人必須與律師在訴訟前緊密合作,確保證據齊備並精準應對,方能有效運用此程序,保障知識產權的實際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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