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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申請被駁回時如何回應大韓民國專利廳(KIPO)
02.25.2022

當申請被駁回時如何回應大韓民國專利廳(KIPO)

拒絕申請的理由有很多,但最常見的兩個原因如下:
1)商標不獨特
2)商標具顯著特性,但標誌曾是在申請前被引用

當申請因第一個原因被拒絕時,您需要確保您申請的商標確實不具有特色。因為審查員作為一個人有可能會誤解。 《商標法》第6條第(1)款界定了無特色的商標,即商標和技術商標的通用名稱,重要的地理名稱以及簡單和普通的商標。然而,在許多情況下,以欠缺獨特性而拒絕的原因難以遏止。堅持商標是獨特的並沒有意義,因為審查員會更清楚地知道它是否與眾不同。當然,如果你有一個合理的理由來斷言你的商標是獨特的,你可以遏止反對。但是,遏止不明顯的原因是非常困難的。

如果您沒有明確的身份,並且您仍然想要註冊商標,則可以與另一個獨特商標一起進行新申請。換句話說,如果您將獨特的設計與非獨特的設計相結合,您將能夠註冊,因為其獨特的部分。由於並非所有商標組成都必須具有獨特性,因此只有部分商標可以註冊為商標,其中包括未經識別的商標,因為整體被認為具有歧視性。但是,應該注意的是,註冊商標的效果僅限於獨特的設計。未經識別的商標與特殊設計一起註冊的事實並不一定導致對未識別部分的專有權利。

當申請因第二個原因被拒絕時,您需要檢查兩個商標是否相似以及指定的商品和服務是否與正在進行的商標相似。有時,由於審查員的錯誤,即使分類不同,也可能會通知拒絕。在這種情況下,申請可以通過聲明註冊商品不相似來進行註冊。

接下來你可以做的是審查被引用的商標是否有失效或取消的理由。只要有商標曾被引用,後來的商標不能一式兩份註冊。 《商標法》規定,商標註冊後三年內未使用註冊商標的,可以撤銷註冊商標。因此,如果被引用的商標根據取消請求不再使用三年,您可以取消被引用的商標並通過請求不使用註銷判斷來註冊您的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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