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 20, 2021 | “產品形狀”註冊為外觀設計與商標的區別
“產品形狀”註冊為外觀設計與商標的區別
以“瓶子”為例,外觀設計註冊保護瓶子的特徵,即其形狀和構造,而無需於申請中指明使用於什麼的商品或服務。而商標註冊則以瓶子作為區分與其他申請人的商品或服務不同的標誌,申請人必須於申請中指明尋求保護的商品或服務,例如 “飲料”。
申請外觀設計註冊,外觀設計必須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如有)時為一新的外觀設計。 在提交申請之前已公開的外觀設計則可能被視為其新穎性已被破壞。 這意味著要獲得有效的註冊,申請人不應在申請日或優先權日期之前於香港或其他地方,披露或發佈該外觀設計。而有關商標註冊,則沒有有關條件,即申請人可以在商標使用後再提交申請,商標仍被視為有效。
外觀設計註冊的有效期最長為自申請日起25年,每5年需繳納一次續展費。 而商標註冊則沒有最長有效期限,每10年需繳納一次續展費。
如需聲稱具有優先權,申請人必須在優先權申請的申請日期起計6個月內在香港提交外觀設計/商標申請。
請注意,除了在香港將“瓶子”註冊為外觀設計或商標外,“瓶子”的保護仍可根據版權法從作者的原始圖紙中獲得。 版權是一項自動權利,在作品創作時產生。版權法的保護具有局限性,意味著不能對獨立製作類似設計的其他人採取侵犯版權的法律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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