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 30, 2021 | 版權訴訟—答辯理由
版權訴訟—答辯理由
當版權擁有人(「擁有人」或「原告人」)遇上版權侵權時,它可考慮用版權權利來終止侵權活動和/或起訴侵權人。要證明版權侵權,擁有人需引證以下3項條件:-
- 擁有人擁有(即Ownership)版權作品和版權作品富有原創性(即Originality)、
- 侵權人曾進行侵權行為、和
- 侵權人進行侵權行為前,知道(即Knew)或應該知道(即Ought to have knowledge)擁有人的產品。
若侵權人抗辯,最受侵權人歡迎的抗辯理由有以下3種:-
- 侵權產品是獨立創作產品、
- 擁有人並非版權的擁有者和/或版權作品缺乏原創性、和
- 被告人並不知情。
獨立創作
若果被告人的侵權產品在獨立情況下製作,擁有人的版權訴訟是不會成功的。但若以此「獨立創作」來答辯,爭辯的結果會存在以下問題:「答辯人的可信性」。
筆者嘗試用以下2個例子來解說「獨立創作」的實際情況:
- 第一情況出現於答辯人的設計團隊是於無或從來沒有見過或參考過擁有人產品下獨立設計侵權產品。若果產品有較多配件,而擁有人產品又早於侵權產品面世,那侵權人的答辯理由聲稱侵權產品是在獨立環境下設計出來的話則可信性極低。較講得過去的事實是:一是被告人抄襲原告人產品;二是原告人抄襲被告人產品。在沒有反告擁有人侵權下,侵權人通常會處於下風。
- 第二情況是被告人從中國某某公司輸入侵權產品來香港售賣。要依賴「獨立創作」來答辯,被告人需要找到處於中國的供應者,甚至是生產侵權產品的生產商來協助方可。通常供應者和生產侵權產品的生產商比較抗拒出庭作證來協助被告人上庭。因此答辯人一樣較難以「獨立創作」來有效地在法庭辯解。
當然,在特別情況下,「獨立創作」也可為被告人帶來一線生機。但筆者從事知識產權訴訟20多年,亦也從未見過能以「獨立創作」成功抗辯的案件。
版權缺乏原創性
挑戰擁有人版權作品(即圖紙)的原創性較常被被告人採用。通常原告人會在訴訟中的「聲明書」內列出版權作品的資料。若果資料不齊全,被告人或會挑戰版權作品的原創性。
例如,版權作品並非屬於擁有人,而是屬於生產產品的中國廠房,而中國廠房又拒絕簽署「版權轉讓書」把有關版權轉讓給原告人。從根源來說,擁有人甚至是沒有版權作品的版權,更莫講其原創性。
以「缺乏原創性」為由來答辯訴訟,通常適用於較簡單的產品上,或者是產品與市場其他產品的區別不大。有些被告人甚至在「答辯書」中聲稱擁有人的產品是隨街可見或「普遍零件」(即 Common parts)。
要擁有版權作品的原創性,擁有人需要指出版權作品與街上其他產品的區別。法律要求原創性的程度不高,只要擁有人能講出產品在設計時的特點,擁有人就不難遊說法庭相信版權作品富有原創性。
因此,以「缺乏原創性」為由來成功答辯版權侵權的可行性在實際中亦一樣不大。
不知情
最普遍的版權訴訟答辯理由莫過於在進行侵權行為時,被告人是不知情。
亦因上述原因,多數的原告人也會以「警告信」行先,當在被告人收到「警告信」後拒絕停止侵權行為時,原告人才起訴被告人。
要證明被告人實則「知情」的情況有以下3個:-
- 被告人曾向原告人購買產品的樣本、
- 在收到警告信後,被告人仍繼續銷售侵權產品、和
- 被告人是原告人的前合作夥伴。
除非原告人能具體證明被告人「知情」,否則原告人須考慮用周邊因素來引證被告人在進行侵權行為前「應該知情」。周邊因素包括被告是否認識原告企業、企業產品在市場的認知度等等。
相比上訴兩項答辯理由,能在官司中以「不知情」為由來成功抗辯版權訴訟的機會相對較高。
雖然如此,若果被告人在被起訴後仍進行侵權行為,原告人可憑借從被告處仍可購買到侵權產品為由,再發出另一訴訟官司起訴被告人,然后把兩宗官司「結合」(即Consolidated)起來起訴被告人。因第二宗官司能清楚引證被告人是在知情情況下進行侵權行為的,被告人依賴「不知情」為由來抗辯的成功率則會大大降低。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2013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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