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 30, 2021 | 版權侵權 — 第一侵權 — 第二侵權
版權侵權 — 第一侵權 — 第二侵權
侵犯版權可為侵權人帶來民事和刑事責任。從民事責任來看,侵犯版權可分為以下兩大類:-
- 第一版權侵權(即Primary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和
- 第二版權侵權(即Secondary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若甲君被裁定第一版權侵權和乙君被裁定第二版權侵權,法庭會判決甲君和乙君同樣的刑罰。而第一版權侵權和第二版權侵權的區別則在於在第一版權侵權下,版權人不需引證侵權人知情或應該知情的條件。
隨著生產線北移,多數侵權人銷售的侵權產品均是從中國大陸的生產商處採購或指示中國大陸生產商生產之後再採購得來的。所以有十居八九的侵權人也會在答辯中聲稱他們是在不知情下購買和轉售侵權產品的。
無可否認,對第二版權侵權而言,不知情是一種较容易的答辯理由。因為在第二版權侵權下,版權擁有人較難引證被告人知情或應該知情,因此原告人要在僅僅3個月內以簡易程式取勝較困難。
但若果版權人能證明侵權人在進行第二版權侵權同時亦進行第一版權侵權,版權擁有人便不需證明侵權人知情。那便可較容易取勝,甚至可以以簡易程式在起訴後3個月內取勝。
要引證侵權人曾進行第一版權侵權,關鍵點在於版權人能否證明以下一點:-
「被告人有否Issuing Copies To The Public」
上述的英文字「Issuing Copies To The Public」有其特別含意。据筆者經驗,法庭傾向以以下分析來理解何為「Issuing Copies To The Public」。若果侵權人從中國購買侵權貨品及後輸入香港,並在輸入香港後廣泛(即多於1個)銷售侵權產品給買家,這便構成「Issuing Copies To The Public」。簡而言之,只要版權人能證明侵權人在香港兜售和銷售侵權產品給兩個或多於1個買家,「Issuing Copies To The Public」便可構成,第一版權侵權便可成立。
對以下的行業,版權擁有人通常可同時透過第一版權侵權來聲討侵權人:-
- 連鎖店、
- 網上團購、和
- 貿易並轉售的公司。
除非在特別情況,版權擁有人在發放警告信和/或起訴侵權人時,應考慮同時以第一版權侵權和第二版權侵權來聲討或起訴侵權人,從而加快訴訟程式和取勝。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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