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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31, 2010 | 無理警告信

在以下情況,企業與客戶關係出現了危機(「關係危機」)︰-

企業推出產品於中國市場並透過商場和連鎖店(「客戶」) 把產品上架、
在產品得到消費者認同後,客戶收到警告信,信中聲稱售賣企業的產品會侵犯發信人的中國實用新型(即中國專利的一種)、和
客戶為減低風險即時把產品落架。
對於企業來說,上述的情況是一項挑戰︰挑戰企業對危機處理的能力。用危機處理來形容上述情況為客戶信心危機絕不是危言聳聽。大多數的商場和連鎖店在收到警告信後,為了名節保身甚至在未通知產品供應商前已把產品落架。有些更甚的客戶更把落架費用損失轉嫁給企業。據本所經驗,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若果不採取果斷的行動,損失的不僅僅是產品在中國的市場,更嚴重的是企業的形象和名譽也會因此而蒙上污點,企業和市場、消費者的關係也會因此而惡化。這更可能對企業未來新產品的推出造成嚴重的影響。

憑著已註冊好的「中國實用新型」,登記人發出警告信給企業的客戶,聲稱客戶銷售企業的產品會侵犯「中國實用新型」。一般情況下,大多數的客戶在收到警告信後會立即把產品落架。但企業應該知道,「中國實用新型」實際上是一項登記制度。無論註冊「中國實用新型」用的發明是否「新穎」和是否富有「創造性」,申請人只須按申請程序做妥和繳交費用,「中國實用新型」申請便會成功批核。即使《中國知識產權局》批核出來的「中國實用新型」在申請前已面世或者是抄襲得來,申請也會因上述原因得到批核。但《專利法》第62條容許受批核的「中國實用新型」所影響的公司向《中國知識產權專利局》申請取消「中國實用新型」。

若果企業有證據證明發信人聲稱的「中國實用新型」在申請前是缺乏新穎性(即已面世)和/或並無創意(即過份簡單),他們可採取以下行動來挽回產品市場和企業與客戶的關係︰-

行動一︰
當企業知道客戶收到警告信後,應立即發放一封回覆信給發信人,並要求發信人即時終止再發信給企業的客戶。在回覆信中,企業更需挑戰「中國實用新型」的生效性,例如該所謂的發明缺乏「新穎性」和/或「創造性」。之後,企業更要把該回覆信的副本交給每一門市客戶,同時,對客戶做好安撫工作。在某種程度上,行動一已能為企業挽回一些「面子」和立場。
行動二︰
若有證據,企業更可考慮向《中國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要求有關的「中國實用新型」宣佈無效。若申请成功,發信人不但無功而返,同時他的名譽也會受損。要成功申請,企業需要提供「中國實用新型」在申請日前並非「新穎」和/或缺乏「創造性」的證據。但是,「無效宣告請求」的申請時間較長,通常為八至十個月,所以企業應該在申請程序的進程中,時刻保持與客戶的聯繫,告知申請進度。一旦申請成功,企業應第一時間把宣告告知客戶,挽回自己的市場和聲譽。雖然「無效宣告」即使成功也不能為企業帶來訴訟費用和損失的賠償,但是,申請成功很多時候會為企業帶來更長遠的利益,遠遠超過之前的損失。
行動三︰
根據《專利法》第七十條,企業亦可向中國法院提出企業的產品不構成侵權的「確證之訴」。若果成功,中國法院會頒布「禁制令」禁止發信人再發放警告信和賠償企業的損失和律師費用。要想成功,企業須要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二條提供相關證明,來證明他們的產品是「自由工資技術」或「現有技術」。訴訟程序為六至九個月。
通常企業只採取上述行動一和行動二就足以挽回企業的聲譽,鞏固企業和客戶的關係和信心。但若果企業想向出信人還以顏色,並向他們追索損失,企業便需要考慮行動三了。

相反,若果企業不採取果斷的行動還擊發信人的無理投訴,企業損失的可能不僅僅是產品的市場,更可能失去客戶對企業的信心。甚至是發信人又一而再再而三地來踐踏企業的市場,唯一不同的可能是一次比一次來得更狠和更有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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