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 6, 2020 | 日本汽車巨頭在中國的標誌性代工生產案件獲得勝訴
於2019年末,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對日本汽車巨頭本田技研工業(「本田」)和2家中國公司,即恒勝鑫泰貿易有限公司及重慶恒勝集團 (「被告」)的商標糾紛作出終審裁判。法院下令被告即時停止侵犯本田的商標及賠償本田300,000人民幣。
本田是專門生產汽車及摩托車的日本跨國汽車巨頭公司。該公司已於中國獲得各種商標註冊,即第314940號 HONDA、第1198975號 HONDA及其圖形、第503699號 HONDA 及其圖形 “
”、“
”和“
”。於2016年6月,瑞麗海關查獲了一批附有 HONDAKIT商標的出境摩托車零件。該摩托車是由恒勝集團在美華公司的授權下生產,並由恒勝集團的子公司恒勝鑫泰有限公司申請出口。
於2016年9月,本田聲稱上述2間公司侵犯了它的商標權利,並將案件提交至雲南省的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對被告實施禁令及300萬人民幣的補償金。
法院裁定2個被告均於摩托車罩及名牌上使用了 HONDAKIT 及其繪圖,並延長了本田文字部分的尺寸,從而導致原告的商標受侵犯。
後來,恒勝集團及恒勝鑫泰貿易有限公司於2017年上訴至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聆訊過後,上訴法庭裁定2個被告的代工生產活動並沒有侵犯本田的商標專有權,並撤銷了原訟判決。
本田對裁決不服,並上訴到最高人民法院。
裁決:
(1)應確認中國生產商的涉嫌侵權活動為代工生產
(2)在本案中,中國生產商的代工生產活動將被視作在中國使用商標。商標使用指通過商標確認來源地,並涉及商標的實質增添及市場流通。當決定活動是否為「商標使用」,應考慮所有這些因素。
(3)考慮到該商標和本田的註冊商標相似,而其指定產品亦和本田的商標類似,這有可能令消費者感到困惑。因此,中國生產商的活動被視為商標侵權。
事實上,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對代工生產持有不同意見;此裁決為反復受到代工生產活動影響的真正商標持有人提供額外保護。這就是說,代工生產已不再是商標侵權的決定性辯護。
Tags: 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