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月 13, 2014 | 收到警告信 – 盲目妥協 – 弄巧反拙
在收到知識產權侵權警告信后,不同的收信人會有不同的回應。多數的收信人均會即時停止銷售侵權產品。此外,一部份的收信人不會對警告信作任何出書面回應。相反,亦有一部份,特別是較有規模的企業會回應發信人。回應分為以下兩類:-
聘請律師并在限期前回覆發信人;
自行發信回覆發信人。
無論是哪一類回應,收信的企業要注意以下事項,避免弄巧反拙:-
A. 收信人「太過順攤」
若果收信企業在「太過順攤」下停止銷售侵權產品,發信人有可能會向收信人進逼,從而要求收信人作出進一步的妥協,例如放闊「侵權產品」的範圍。這情況常出現於當出信人依賴「影射」(即Passing Off)和「侵犯註冊商標」(即Infringement of registered trade mark)的申訴中。
即使構成影射和/或侵犯註冊商標侵權,發信人只會擁有指定的保護範圍。例如商譽權只在於某類產品和/或行業上和/或註冊商標只註冊於某產品上。若果發信人要求停止範圍遠闊於法例容許的產品範圍,收信企業應「劃綫」。
「劃綫」的意思是收信人不應接受超越發信人法權以外的要求。除非收信企業絕不會接觸越權產品,他們應與其法律顧問商討後才作出理性決定。
上述的情況時常出現於「水貨」(即Parallel Imports)和「邊緣性影射」案件上。所謂「邊緣性影射」案件是指收信人銷售的產品和/或提供的服務是「正版產品」和/或「正版儀器」。只是在提供產品和/或服務時,收信人放大了使用發信人的商標來吸引顧客。對此類案件,收信企業尤為注意,盲目的承諾或會引來「弄巧反拙」和/或明天的陷阱。
B. 含糊不清的知識產權
有過半數的警告信中聲稱的知識產權均是含糊和/或混淆。其原因有以下兩個:-
發信人根本并沒有所聲稱的知識產權權利、和
發信人在發信前根本未調查清楚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詳細資料和歸屬地
舉例,若發信人依賴的是版權侵權,發信人便需要在警告信中至少要提及他擁有的是哪種「版權作品」。根據《版權條例》528章,「版權作品」共分9類。最常為發信人使用的有「藝術作品」(即Artistic Works)和「文學作品」(即Litrary Works)。在實務中,藝術作品多數包含工程圖,而文學作品則是歌詞或/說明書產品。對藝術作品,發信人更需要提供當中資料,包括版權作品的創作日期、作者名稱和發放日期等等。雖然收信人可直接接受終止銷售侵權產品,他們亦可在發信人能提供知識產權詳細資料下同意終止銷售侵權產品。這樣做有助收信人在發出承諾前間接挑戰發信人的權利,從而不再向收信人繼續進逼。
C. 申訴理據
依賴知識產權為由來發出警告信通常有以下5種訴訟理據:-
侵犯版權、
侵犯註冊商標、
侵犯專利、
侵犯註冊外觀設計、和
影射。
若果發信人只籠統的陳述侵犯知識產權,那樣,發信人根本未曾查清自己擁有甚麼權利便魯莽發信。在這情況下,收信人一方面可以以商業決定來決定是否終止銷售聲稱的侵權產品,而另一方面则利用該含糊不清的立場來打退發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