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 30, 2019 | 在商標上訴案件中不遵守高等法院規則可能導致致命的後果
在商標上訴案件中不遵守高等法院規則可能導致致命的後果
在最近由高等法院於2018年初判決的商標案中,其商標宣告無效,有見及此,不遵守高等法院規則可能會導致致命的後果。
該案件的簡要背景是上訴人GEOK ENG COMPANY LIMITED於2016年8月17日通過動議,向法院提起對2016年7月20日商標註冊處的裁決提出上訴。
被告HOE HIN PAK FAH YEOW MANUFACTORY,LIMITED以未按照高等法院規則(“RHC”)或其他方式陳述任何上訴理由為由發出動議通知書,故其動議通知構成濫用程序。
上訴人不但沒有提出修改動議通知書的申請(沒有包含其上訴理由) 及沒有法院許可的情況下,提交了一份日期為2016年11月23日及標題為“上訴理由”的文件,其中載有五個上訴理由。
審判法官接受了被告人的論點,即該文件不能構成動議通知書的一部分,並且上訴人不能顯示任何法律依據。法官繼續考慮,如果允許當事人在透過申請修改一份單獨文件作為其動議通知書,以避免高等法院規則,當中所衍生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況。最後,法官通過命令決定上訴人的動議通知書不獲採納。
於2017年6月20日,上訴人不再就動議通知書不獲採納提出上訴,而是再次發出傳票,申請法院許可,以延長時間,以便就7月20日商標註冊處於2016年的決定提出上訴,即上述決定日期後約11個月。
被告反對該申請,理由是存在實質性和不可原諒的延遲,並且其上訴缺乏勝訴的可能性。
上訴人曾試圖解釋其延遲是由他們以前的法律顧問造成。
初審法官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之後,認為延遲是實質性的及不可原諒的,並且上訴人未能在案情上顯示出勝訴的可能性,從而駁回了傳票。
遵守高等法院規則的提示
上述案例證明了法院對嚴格遵守高等法院規則的態度。因此,建議特別注意對規則的遵守情況,並盡可能確保在可能和適用的情況下遵守高等法院規則,以避免程序中不必要的複雜化或對法律行為造成致命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