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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我需要專利,商標或版權嗎?
05.15.2021

在台灣我需要專利,商標或版權嗎?

還在考慮要不要申請商標?或是您有個相當特別的發現或發明?還是已經在市場上發現有其他人剽竊你的畫作或設計?本文會帶著您找到初步的解答。

首先,在考慮自己或公司行號是否需要我國法律提供關於專利、商標或著作權的保護之前,先得確認時有耳聞的權利為何,意即所謂的「智慧財產權」到底保護的是什麼?需要符合什麼樣的條件(要件)才能夠得到相關法律的保護?

所謂的智慧財產權,是法律對於「人類運用精神力創作成果的保護」以及
對於「產業正當競爭秩序的保障」,因為是經國家法律制度的承認與規範而產生的,所以必須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才能受到其保護,與平常我們眼見、手觸的一般有體物(民法上所規範的動產及不動產)財產權不同,智慧財產權之性質是一種「無體財產權」,它是一種獨立於有形物之所有權以外且與物之所有權並沒有直接關係之權利,是一個抽象存在的權利,並不依附任何有體物。智慧財產權之發生不以有形物之存在為前提,其與所附著之有體物的財產權並無任何關係。如果創作人直接在其所有之有體物上創作,其於創作完成後除了原有的所有權外,另外取得一個獨立的「智慧財產權」。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一部法律稱「智慧財產權法」,而是由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營業秘密法等法律分別就不同的智慧財產權加以保護,就一個商品而言,可能需要藉由多項智慧財產權之相關法律加以保護。

「著作權保護,侵害必究」相信讀者時常在書本末頁、網頁或是文章的最後都會看到,不論上述之著作權是表現在「本書」或「本文」上,受到著作權的保護不是該「有體物」,其非屬智慧財產權所保護的對象,該「有體物」只是「精神創作後所表現出來」的載體、僅是「創作內容表見」之所在而已,智慧財產權真正所保護之對象是在有體物上所表現之精神創作。

時常在新聞中會聽到某某人指稱他人「抄襲」他的著作,侵害他的著作權,伴隨著被指稱抄襲的人辯稱「純粹只是巧合」,自己也是「獨立創作」,並沒有侵害某某人著作權。其實,綜觀著作權法並沒有使用「抄襲」的字眼,一般來說,著作「抄襲」應該是指構成「重製權」或「改作權」的侵害。
我國實務大都認為所謂「抄襲」必須要符合兩個要件,一個是要證明他人有「接觸」自己的著作,另一個是他人的著作與自己的著作「實質相似」。由於要證明有「接觸」會比較困難,實務上也會透過著作發行的數量、通路、時間、知名度等,推斷有高度接觸的可能性,或是當著作構成「實質相似」時,如果被指稱「抄襲」的人沒有辦法證明是「獨立創作」的時候,也可推定有「接觸」的可能。證明「獨立創作」經常用的方式,一是保留著作創作歷程的紀錄,另一則是證明自己的創作完成時點在他人創作完成或發行之前。因為關於創作而言,不太可能直接從無到有,總是會有一些創作過程的軌跡可循,這些軌跡就是獨立創作最好的證明,而若能證明自己的創作完成在他人之前,當然也可以推論沒有接觸他人的著作而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看完上述說明,您認爲是否需要專利、商標或著作權呢?答案是肯定的,然而經實務經驗而言,大多數的人並不知道自己的權利為何以及該如何對其作出保護,因此,擁有專業知識的代理人就是您非常好的幫手,不僅可以減少您對於如何保護的疑慮,亦可以替您作出實際的佈局保護,在這個資訊瞬息萬變的時代,無形資產的保護相對地變得至關重要,可能您的寶貴資產就在網路世界被他人剽竊也尚未可知,因此,如欲知道更多關於智財保護的策略以及方案請與我們聯繫讓我們給予您更多關於無形資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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