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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 31, 2019 | 同意和誠實的同時使用

同意和誠實的同時使用

相對性的拒絕理由

商標註冊可以因以下的理由被香港商標註冊處拒絕:

–商標與在先的商標相似;
–提出註冊申請的類別與在先商標的保護類別相同或相似;
–在該分類下註冊的商標可能會引起公眾混淆。

「同意」和「誠實的同時使用」可以解決以上的拒絕理由。

同意書

商標註冊申請可附上在先的商標所有人的同意書。審查時,註冊處會考慮:

1. 在先的商標所有人是否已同意在隨後的商標申請中對申請說明書中所述的商品或服務進行註冊。
2. 同意是否以書面形式提供及簽署。
3. 同意書中有否標明現時商標申請的申請號碼。
4. 是否無條件給予同意。

誠實的同時使用

香港採用兩階段分析法,以基於誠實及同時使用為基礎,確定是否允許商標註冊。

首先,是否同時誠實地同時使用了所申請的商標和在先的商標。

如果對上述問題的回答是肯定的,商標註冊處會考慮所有相關情況(包括公共利益,以及在有關商品或服務中在香港使用其後的商標是否可能會引起公眾混淆的可能性),然後行使酌處權決定是否接受後者商標的註冊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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