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test Posts

九月 5, 2025 | 「長久使用」證據的重要性

1. 若(香港)知識產權署或(中國)商標局接受商標申請人提供的「長久使用」證據,商標申請人便可建立聲譽從而指出申請中的商標富有「顯著性」(Distinctiveness)。所以引用長久使用的證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2. 遺憾的是有頗多的商標申請人並沒有向產權處和/或商標局提供「合適」的「長久使用」證據,導致「證據不足」。這情況實屬戰之罪。

3. 根據經驗,筆者覺得商標申請人有時在提供長久使用證據時會犯以下誤差:

誤差一

4. 提供的證據來引證長久使用的商標,其實並非商標申請中的商標:

a) 以上誤差的意思是使用的商標或商標申請中的商標不一樣,甚至有大不同。
b) 這誤差往往出現於起草證據文件的起草人與客戶缺乏溝通時。很多時起草人往往就方便從商標申請人的網站抄資料,便不加思索地把資料呈交。
c) 要解決這誤差,起草人需要與商標申請人緊密溝通,對症下藥來蒐集證據。

誤差二

5. 提供的長久使用證據或其中一大部份與案情無關:

a) 這誤差時常發生於起草證據人並不知道或不理會「商標申請日期」。
b) 那即是無論使用證據是商標申請前或後,他都不理會,有理冇理就照呈交。這樣做就會剝削了使用證據的關連性。所有於「商標申請日」後產生的證據是不會被考慮。
c) 要解決這問題,起草人需要知道這基本法律的存在或起草時小心謹慎便可。

誤差三

6. 提供的證據引證使用商標上的貨品並非與商標申請中的貨品一樣:

a) 這誤差亦可算是低級錯誤。
b) 所需證據必須要引證有關商標用於商標申請的貨品上。若果使用商標的貨品並不等於商標申請的貨品,那就不算是長久使用於商標申請的貨品。
c) 另外,商標申請貨品可能會眾多。若遇上某些商標申請的貨品,申請人根本從來未使用過,但貨品與貨品之間有着同樣客戶購買的關連性,那便需於理由/證據狀中陳述清楚,從而建立長久使用證據與未曾銷售過貨品的關連性。

7. 以上誤差一、二和三在現實中並非罕見。若透過盡責的商標代理,他們必會與客戶緊密溝通、謹慎蒐集使用證據和根據相關法例有秩序陳述和呈交知識產權署和商標局。

Benny Kong & Tsai © 2025
 

Benny Kong & Tsai, Solicitors

免費索取電子知識產權資訊


    公司名稱

    聯絡人

    電郵

    Benny Kong & Tsai LLP
    Unit 19B, Overseas Trust Bank Building, No. 160 Gloucester Road, Hong Kong
    telephone:(852) 3105 5100
    email: enquiry@bk.com.hk
    Copyright ©2026 BKT.hk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