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 30, 2021 | 「不知情」能否成功答辯侵犯版權申訴
「不知情」能否成功答辯侵犯版權申訴
在收到依賴版權侵權的警告信和/或告票後,答辯人和/或被告人可否以「不知情」為理由來答辯呢?答案是「不一定」的。以下筆者與讀者分享如何運用「不知情」為由來答辯,和減低申訴對答辯人和/或被告人的損害。
收到警告信後
要構成版權侵權,基本上申訴人需要證明以下3點:-
- 它擁有版權,而版權并富有原創性(即Originality)、
- 答辯人曾進行兜售、銷售和/或藏有侵權產品、和
- 在進行侵權行為「前」,答辯人知道(或應該知道)申訴人的版權或產品的存在。
除非答辯人曾向申訴人買過有關產品或是答辯人是有關產品的前代理,答辯人均可以「不知情」為理由來答辯申訴人的版權侵權申訴。換句話來說,只要答辯人在收到警告信後不再進行任何侵權行為,申訴人便不能證明上述第3點,答辯人就沒有侵犯發信人的版權。
但若果答辯人在收到警告信後仍然進行侵權行為,「不知情」便不再是答辯人的答辯理由了。相反,申訴人可不費吹灰之力便能引證上述第3點。因此答辯人需在收到警告信後「小心處理」侵權申訴和侵權產品。
同樣,申訴人未有充分的證據證明答辯人是在知情下進行侵權行為的情況下,他們均傾向以「警告信」行先,其目的是「書面通告」答辯人的版權存在。在收到「書面通告」後,答辯人便再沒有藉口以「不知情」為由抗辯版權侵權申訴。
收到版權侵權訴訟告票
版權訴訟可分為以下2大類:-
- 第一版權侵權(即Primary Copyright Infringement)、和
- 第二版權侵權(即Secondary Copyright Infringement)。
在起訴被告人版權侵權時,原告人的律師(在知或不知情情況下)通常都會在「聲明書」(即Statement of Claim)把以上兩種版權侵權均列出。在法律字眼上,以下字句便代表第一版權侵權申訴:
「發放給公眾侵權產品」(即Issuing Infringing copies to the public)
若能成功引證版權第一侵權,原告人便不需要引證被告人「知情」與否。雖然香港仍未有權威案例,法律界人士均認為以下情況屬於第一版權侵權行為:-
「被告人從中國進口侵權產品至香港,之後在香港向兩個或以上的買家銷售侵權產品」
若被告人對侵權行為有以上特徵,「不知情」可能已不是他可依靠的答辯理由了。
在多數的版權侵權訴訟中,原告人均依賴第二版權侵權來起訴被告人。故此,被告人便可以「不知情」為理由來答辯版權侵權訴訟。雖然多數的答辯人還同時會挑戰原告人版權的「原創性」(即Originality),甚至以「獨立創作」(即Independent Creation)為由來抗辯,「不知情」似乎是被告人的最熱愛答辯理由。
賠償額外損失
除上述外,「知情」與否亦會影響向原告人賠償的數目。根據「版權條例」528章108條,若果原告人能引證被告人在知情情況下仍繼續進行侵權行為,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額外損失」(即Additional Damages)。
要成功追索「額外損失」,原告人必需引證被告人「明知而故犯」方可。所以發出警告信給被告人或引證被告人是原告人的前代理是其中比表表例子。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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