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僱員違反保密責任 11.17.2023
起訴前僱員違反保密責任
在香港,知識產權可分為以下6大類:-
1. 註冊商標權、
2. 專利權、
3. 外觀註冊權、
4. 版權
5. 影射、和
6. 保密資料權。
以上第1、2和3知識產權權利需要註冊才可獲得。而第4、5和6則不需要註冊,只需要擁有人能提供所需證據便可擁有該權利和(在需要時)起訴侵權人。例如:擁有人能保存和提供圖紙和版權資料(例如創作日期和公佈日期),他便可擁有有關版權來阻止侵權人買賣侵權產品。然而,筆者想於本文章談及的是一直較少討論的「保密資料權」。
在企業運作和經營過程中,或多或少都會衍生一些保密資料,也很難避免有些僱員會知悉機密資料的存在。所以普通法的出現是來保障僱主對保密資料的權利,該權利便是僱員有責任確保保密資料不被披露和不被非授權人知悉和使用。無論僱員仍在受僱或已離職,僱員的責任繼續。
雖然普通法已賦予給僱主該「保密資料權」,筆者仍建議僱主透過僱員合約把該「保密資料權」清楚列出,更重要的是 把「保密資料」的定義清楚列明。視乎企業的實際需要,筆者更建議把以下內容涵蓋至「保密資料」的定義內:-
「客戶資料」和「供應者資料」
以上兩種機密資料非常實用。經常見到前僱員在離職後運用客戶資料接觸客戶,並以平價服務來撬走僱主的客戶。有了清楚無誤的責任,僱主在訴訟上便更容易和更快速取勝。
若果僱員於聘請期間 (通常於僱員離職前幾個月) 已開始使用或合夥其他人開設新公司和運用保密資料,僱主更應查看該前僱員電腦內資料和運用公眾「董事查冊」記錄尋獲更多證據來證明預謀。這對申請「臨時禁制令」(見以下) 有極大幫助。
另外前僱員亦可能於僱主公司內仍然藏有「線眼」。若僱主不適時採取行動,該等「線眼」亦有機會參與前僱員連線,把更多的機密資料和客戶資料提供給前僱員,所以僱主必須瞻前和顧後。
通常僱主會在前僱員離職後不久接獲客戶的報料或減價要求。僱主在此時才發覺大事不妙。若果發現前僱員「起飛腳」,絕不能坐視不理。
僱主可提出起訴有關僱員,甚至是起訴埋協助及教唆該前僱員違反保密資料權的公司。透過訴訟,僱主可向法庭申請以下命令:-
1. 禁制令 – 禁止前僱員或有關人員使用機密資料、
2. 送達命令 – 前僱員向前僱主交出所有保存機密資料的文件、
3. 披露命令 – 前僱員以誓章形式披露所有違反保密責任的交易連同文件證據、
4. 賠償命令、和
5. 律師費命令。
在特別情況下 (例如僱主所承受的損失是用金錢不可彌補的),僱主更可考慮向法庭申請「臨時禁制令」。若果申請「臨時禁制令」適用,僱主便可迅速地(於起訴後一兩個星期內)獲得「臨時禁制令」,即時終止前僱員和被告繼續使用保密資料。
若果前僱員或被告違反「臨時禁制令」,僱主更可向法庭申請「藐視法庭」,嚴重者可能會導致前僱員或被告入獄。對生意而言,「臨時禁制令」亦可向客戶公佈。一旦知悉,客戶亦不會再光顧前僱員/被告。藉此,僱主可保留客戶。
若果僱主視訴訟為經營生意的一部分,他更可透過訴訟阻截客戶幫襯前僱員,從而恢復他與客戶的關係。前僱員之所以盜用機密資料,必然是想獲取前僱主的客戶或生意。所以僱主應當機立斷,在發覺前僱員撬走生意後,盡早採取行動,避免嚴重流失客戶及生意。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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