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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 21, 2024 | 訟費評核程序

1. 當法庭裁判知識產權擁有人(原告人)得直後,法庭會根據慣例,即「costs follow the event(即誰勝算誰獲取)」頒發「訟費命令」給原告人。但該「訟費命令」並沒有數目。

2 雖然原告人可在法庭判決後即時向法庭申請「簡易計算(即Summary Assessment)」,除特別情況外,現時香港知產權法官並不傾向於採用「簡易計算」來處理訟費命令。另外,亦因為「簡易計算」會於實質上令到賠償總數目大減,所以除非特別原因(例如為盡快向被告追討),多數的原告人亦不傾向申請以「簡易計算」來量化訟費命令。因此,多數的知產權訴訟「訟費命令」多數都會採用「訟費評核程序(即Taxation Proceedings)」來計算。

3. 從原告人的利益出發,訟費命令通常亦包括裁判後被告披露侵權資料和原告追討損失工作的費用。所以多數的原告人亦會等埋被告人披露資料,甚至等到某程度的追討損失程序,才開始採用訟費評核程序向被告追討。

訟費評核程序的四個階段

4. 訟費評核程序可分為以下四個階段,除非牽涉的費用龐大,一般情況訟費評核程序,需時五至六個月可以完成。該四個階段分別為:

原告人(即得值人)起草和入稟法庭「訟費清單(即 Bill of Taxation)」和「訟費評核開始通告(即 Notice of Commencement of Taxation)」、
被告人(支付訟費一方)製作和入稟法庭「反對清單(即 List of Objections)、
排期聆訊、和
訟費評核聆訊。
5. 於訟費評核聆訊和適當安排後,法庭會根據雙方提交資料發放一份名為「Allocatur(即訟費評核數目命令)」。憑着該 Allocatur,原告人便可向被告追討法庭釐定費用(即taxed costs)和利息。

批核訟費的準則

6. 事實上並非原告人所花的所有律師費用均可向被告人追討。法庭會把關只批核「必須」和「關連」工作的費用給原告人。

7. 對原告人而言,以上評核原則也可大致預計。他們亦可用以下的預算來衡量法庭批核訟費數量:

法庭會批核原告人律師事務所的費用的 70%、和
法庭會批核原告人支付大狀的費用和雜費的全部(除非該數目離晒譜的多)。
8. 雖然如此,法庭會亦按照着工作是否合理和其他合理因素才作出裁決。

訟費利息

9. 以上提及的利息也不可小覷。原告人是有權向被告人追討法庭評核中的總數上的利息,每年以頗高利率計數。現在的每年利率為9.?%,它比起最優惠利率還高出很多。若果被告於訟費命令一年後才支付給原告訟費,利息可能超過訟費總數的十份之一。若果被告拖拖拉拉才找數,拖得兩年的話,那利息可能是訟費總數的兩成。

10. 在現實中亦有很多的被告人或被告公司企圖用「金蟬脫殼」形式避免支付原告人訟費和利息。那原告人就需要與他的律師商討運用哪種執行方法強迫被告人支付。執行方法可包括「凍結銀行戶口」、申請「命令強迫被告公司董事上庭披露被告公司的財政狀況」和破產等等。至於哪樣執行方法最適合,原告人需要與其律師具體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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