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 26, 2024 | 於執行上「承諾契約」、「承諾協議」和「禁制令」的分別
1. 當知識產權擁有人發現侵權行為時,他們多數都會先禮後兵先發出警告信(術語稱為「cease and desist letter」)給侵權人,要求侵權人接受以下條件:
即時終止侵權行為、
承諾將來不再作出相關侵權行為、
送達知識產權擁有人侵權貨品、
在宣誓形式下向知識產權擁有人披露所有侵權行為,包括侵權產品供應者和客戶的資料,並提供相關文件、
賠償損失、和
賠償律師費。
2. 若果侵權人接受知識產權擁有人的要求或雙方達成協議,知識產權擁有人仍然應該要求侵權人簽署一份「承諾契約」(即 Deed of Undertakings)。透過「承諾契約」,侵權人承諾遵守當中的條款。
3. 於現實中,只有少數的侵權人爽約。那即是說,大多數曾簽署過「承諾契約」的侵權人均會遵守承諾條款。雖然如此,亦有少數的侵權人會陽奉陰違,違反承諾條款。這尤其出現於違反「披露承諾」(即以上 1 d)。
4. 若果遇上侵權人違反「承諾契約」的條款,那知識產權擁有人可以點做呢?另外發出警告信給侵權人又是否必要的程序呢?在下文讀者或會找到當中答案。
5. 首先「承諾契約」的英文係 Deed of Undertaking (簡稱 Deed),而一般的「承諾協議」即是Agreement of Undertaking (簡稱 Agreement)。在執行違反承諾時依賴 Deed 去執行比依賴 Agreement 容易和可靠。在執行 Deed中,知識產權擁有人只需要引證被告人違反 Deed 內的承諾條款便可,而不需要(如違反 Agreement 內的承諾條般)舉證知識產權擁有人為承諾條款而作出某某代價(即 Consideration)。所以筆者建議在知識產權擁有人與侵權人和解時盡量採用 Deed of Undertakings,而唔好用 Agreement of Undertaking。
6. 倘若知識產權人需要執行承諾條款,他們需要向法庭申請相關相關命令才可。透過「承諾契約」起訴侵權人,知識產權擁有人有以下兩項訴訟理據來起訴侵權人:
侵權人違反「承諾契約」、和
侵權人侵犯知識產權。
7. 以上第一項訴訟理據(即6a)當然是侵權人違反承諾契約中的承諾。而以上第二項侵權理據(即6b)是因為侵權人曾在簽署「承諾契約」前曾經進行過的侵權行為。換言之,知識產權擁有人最後都要上法庭申請「禁制令」和「執行命令」(視乎侵權人違反哪項承諾)。
8. 違反法庭禁制令的結果可以是知識產權擁有人向法庭申請侵權人「藐視法庭」。若經定罪,嚴重的話法庭可判侵權人(或其董事)入獄。輕則亦要罰款。根據經驗,當侵權人被指控藐視法庭時,他們都不想再糾纏和在收到藐視法庭申請文件後做返晒未做的承諾和遵守法庭命令。當然另一個原因就係侵權人因為擔心要賠償更多的律師費,從而向法庭和知識產權擁有人盡早作出妥協。
9. 其實發出警告信給侵權人並非打假(即侵犯知識產權權利)必要的一步。若果侵權情況較嚴重,知識產權擁有人其實可直接向法庭作出起訴(The World of Golf (1917)),申請以下命令:
禁制令禁止侵權行為、
披露命令要求侵權人送達貨品及知識產權擁有人摧毁貨品、
披露命令要求侵權人在宣誓下披露所有侵權行為和相關文件、
損失命令和
律師費命令。
10. 若果侵權人侵權會於收到警告信後即接受知識產權擁有人嘅要求條件,他們更會於收到法庭告票(即 Writ of Summons)之後與知識產權擁有人和解訴訟。唯獨是後者需花費多些律師費。但法庭告票的結果會給予知識產權擁有人直接和更強執行力的「禁制令」。毫無疑問,法庭「禁制令」威力遠比「承諾契約」的承諾更有效果和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