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 17, 2023 | 高等法院法官被裁定「司法抄袭」 (Judicial Copying)
高等法院法官被裁定「司法抄袭」 (Judicial Copying)
1. 在香港要裁定被告有否「抄袭」是由高等法院法官作出。但要裁定该法官有否「司法抄袭」则是由上诉法庭所作出。
2. 于2023年6月9日,上诉法庭由关法官带领,三位上诉法庭法官一致裁定(于上诉案件编号CACV 225/2021) 原讼庭(原审案件编号:HCA 600/2014和HCA 595/ 2014) 陈法官「司法抄袭」,因此原讼庭的判决(该判词) 被取消,而原讼案则发还重审。原讼案中的当事人 (即原告和被告) 肯定是上诉庭裁决的受害人,因为他们再要花上数百万的讼费来重审案件。那么原告和被告可否向陈法官个人或高等法院索偿损失呢 (答案见尾段)?
3. 于原诉案中,原告「黄道益活络油有限公司」控诉被告「星洲药业」和其关连公司和董事侵犯注册商标、侵犯版权和影射。所以原诉案是一宗典形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以下是涉案产品的 (一部份) 相片︰-
原告产品 被告产品
|
|
|---|
4. 根据上诉法庭书面判词第10.2段,该裁判足足有百分之九十八的内容包括字眼是与原告的「结案陈述」相同。亦因为这惧人的数字和其他原因令被告不满,从而被告于2021年5月6日向上诉法庭作出上诉。根据被告的统计,剩余百分之二的分别只在于原讼庭法官把原告的结案陈述内的简称「P」字变为全写「Plaintiffs」 (其意思是原告) 和把简称「D」字变为「Defendants」 (其意思是被告)。另外更值得一提的是由原审最后正审日 (即2020年8月26日) 直至该判词颁布日 (即 2021年4月8日) 足足花了 整整8个月来书写该判词。
5. 虽然如此,上诉庭亦绝非纯由数字作出「司法抄袭」的判词。事实上,上诉庭亦严肃地和深入地探讨过该判词和原告和被告于上诉案的陈述等等才作出判决的。根据上诉法庭判词,上诉法庭亦考虑过以下重要原因:-
1. 原讼庭法官有否考虑过被告于状词中的答辩理由、被告证人于正审证据和被告人律师的书面陈述、
2. 法官是否以独立、审慎的心态履行了司法职责
3. 适当的补救措施是什么,以及重审案件是否适当。
6. 以上可见,香港司法制度有均衡的程序容许受屈人 (即以上案件的被告) 作出申诉。同时香港亦有清楚的法律基础来裁定原审法官的判决是否适宜。
7. 自2005年至今,「司法抄袭」案只有数宗而已。对知识产权法律从业员来看,类似以上的情况应该仅此这一次。相信再出现的机会不大。自2019年5月起已有以「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编录 (即IP List),自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可有专门法官处理。拥有知识产权经验的专门法官会更能全面地掌握案件和判词。至于「司法抄袭」这罕有的现象不应该再出现于知识产权案件上。
8. 遗憾的是,以上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再要花上每边数百万昂贵的讼费再次重审。更甚的是双方的证人又要再次面对被对方大律师盘问的压力时刻。至于他们能否向涉案法官或高等法院追讨损失呢?答案是:不可以。因为根据Buckley LJ在Sirros v. Moore & Others (中的140A)所述:「现在可以被认为无论从权威上还是原则上,高等法院法官以其作为该法庭法官的身份做出任何司法行为,绝对不用负上个人民事责任」,法官是不需要为判决而要负上个人责任。这也可从公众利益上可以理解。
9.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司法制度。纵观香港的司法制度,亦能提供受屈人在法律程序下可申张不公。
10. 若读者对以上判决有所分享,欢迎联络江炳滔律师 (他亦是代表以上上诉程序中的上诉人的律师) 分享。
江炳滔律师事务所
2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