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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 17, 2023 | 运用法庭诉讼令商标申请人自动撤销申请

当发现有申请人将商标刊宪时,商标持有人当然可透过异议程序作出反对。同时他亦可运用告票于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商标申请人,向法庭申请「永久禁制令」和「撤销商标申请命令」……

1.1 当发现有人把商标拥有人的商标作出申请为注册商标时,商标拥有人当然可透过异议程序于<<知识产权署>>作出反对,同时他亦可透过告票于香港高等法院起诉商标申请人,执行法律赋予商标拥有人的更广阔的权利。

1.2 根据经验,商标申请人可大概分为以下三类:

    1.2.1 商标申请人想透过注册获取「擦边球」的效应(第一类申请人)、
    1.2.2 申请人属初创企业,他们拥有较少资源(第二类申请人)、和
    1.2.3 申请人有强决心把有关商标达到注册的结果(第三类申请人)

1.3 当遇到第三者作出异议申请时,以上第一类申请人和第二类申请人或会重新检视是否继续商标申请。原因有以下:

    1.3.1 于《知识产权署》的异议程序颇漫长,短则五至六年,长则七至八年(视乎异议有否作出时间申请)。无论是时间和费用上,对第一类申请人和第二类申请人来说都是非常奢侈。
    1.3.2 对第一类申请人,「擦边球」的目的正当遇上真正商标拥有人的注意和异议申请时,心存侥幸而成功的期待心态会改变,相反不想继续申请的意欲开始。
    1.3.3 若异议程序失败,商标申请人还需要向第三者赔偿昂贵的律师费用。

1.4 就以上剖析,商标拥有人其实都不需要有「绝对取胜」的案件,仍可作出「异议」申请。

1.5 于现实中,第一类申请人和第二类申请人占七成,几乎各占一半。剩余的第三类申请人比例不多于三成。所以商标拥有人在面对商标申请人申请近似自己的商标时,亦可从商业角度上作出决定。

1.6 若果商标持有人再加以诉讼程序的支持,例如于高等法院用传票(即Writ of Summons)作出起诉。商标申请人继续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欲便更会大大减低,甚至降到冰点。因为若继续,他们可能要为商标申请付出高昂的代价,极可能已失去了最初的预算。倘若失手,商标申请人更要赔上昂贵的讼费和损失给商标持有人。

1.7 正因如此,商标拥有人可凭借异议申请和法庭诉讼把第一类申请人和第二类申请人迅速打退。迅速的意思是透过策略和和解方法与商标申请人商讨和解条款。在现实中,用以上方法来快速地处理商标申请都非常奏效。

1.8 有别于「异议」程序,「告票」程序可以达到禁制令、送达命令、披露命令、损失命令和讼费命令的目的。若果申请人/被告日后败诉,他的商标申请不但不能成功,而且还牵涉赔偿的责任,少则数十万,多则过百万的讼费。即使商标申请人对官司有些少许信心成功也好,他亦不敢贸然继续商标申请。

1.9 以上正是「起诉」申请人的「攻心」策略。当原告送达「告票」给被告后不久(大约一个月后),原告可找个借口向被告提出和解。和解对象当然不限于法庭诉讼程序,而且还包括商标申请。

1.10 对被告来说,若果被告能「裸退」,他们应该会珍惜。所谓「裸退」的意思就是被告无条件撤退销商标申请和承诺以后不把该商标再作申请。

1.11 至于原告可交换的条件则包括撤销「诉讼」程序。根据经验,以下的交换条件「Give and Take」对被告来说有一定的吸引力:

原告要求 被告获得
1. 被告无条件撤销商标申请 1. 原告不追讨被告「异议」程序费用
2. 被告承诺以后不再使用相关商标 2. 原告撤退「诉讼」程序并不追讨被告讼费
3. 被告承诺以后不再把相关商标申请作商标  

1.12 以上策略对一些心智较弱的商标申请人较为奏效。若成功,商标拥有人便不需要花上数年的「异议」程序时间和费用,并能于起诉商标申请人/被告后两到三个月逹到商标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效果。不但如此,商标拥有人还会以书面形式承诺以后不使用有关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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