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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 29, 2024 | 运用「临时禁制令」阻止抢注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

1. 抢注的情况亦常会在香港发生。 若坐视不理,抢注人会鹊巢鸠占。

2. 通常在以下情况,原商标拥有人才会发现于香港已有抢注人把他商标抢注成功:

当原商标拥有人申请把商标注册于香港时;和
当香港代理通知原商标拥有人,有侵权人已于香港使用原商标拥有人的商标时。
3. 笔者建议,若原商标拥有人发现以上商标被抢注时,应尽早采取行动。 时间越长抢注人有可能会落地生根、换梁偷柱。 随着时间越来越长,抢注人甚至霸占了香港整个市场,到时便没有香港代理「敢」与商标拥有人合作,在香港经销原商标持有人的货品和服务。 因为当抢注人成为注册商标后,于香港销售非抢注人的授权货品「表面上」属于民事以及刑事侵权。

《知识产权署》或《香港高等法院》

4. 除非有特别原因,原商标拥有人应该采取积极行动来取消抢注商标、终止抢注人使用商标和向抢注人追讨损失。

5. 若原商标持有人决定采取行动,他有以下两个选择:
5.1 于香港《知识产权署》提出取消该抢注商标;或
5.2 于《香港高等法院》起诉抢注人,要求法庭颁发以下命令:

取消抢注商标命令;
永久禁制令:禁止抢注人(即案中被告公司)和其董事使用有关商标;
送达命令:要求抢注人交出所有侵权货品;
披露命令:要求抢注人在宣誓下披露侵权活动资料(包括供应者和买家资料),连同买卖文件呈交法庭;
损失命令:要求抢注人赔偿损失;
讼费命令:要求抢注人赔偿律师费。
6. 因《知识产权署》的法律权限原因,笔者建议原商标持有人(即案中原告人)先考虑于《香港高等法院》起诉被告人。 透过告票,原商标拥有人向法庭申请以上命令。 此外,若果情况急切,原告人还可于《香港高等法院》作出临时禁制令申请。

7. 倘若能证明以下三点,法庭或会同意向被告人颁布临时禁制令,即时阻止被告人和其董事使用盗注商标:

临时禁制令有急切性;
若果临时禁制令不被颁发,原告人将会蒙受金钱上不可弥补的损失;
原告人向法庭承诺若诉讼失败,他会赔偿被告损失。
8. 以上临时禁制令申请对原商标拥有人/原告人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诉讼武器。 若成功被法庭接受,原告人便可即时终止被告人的侵权活动。 此外,原告人亦可即时于香港销售产品和进行服务。 在现实中,当被告人被临时禁制后,他们对原告人起诉抗辩的意欲便会大减,而导致被告人更愿意与原告人作出大和解。

起诉抢注公司董事

9. 当原告人起诉被告人时,应考虑把被告公司的负责人(如公司的董事)一并起诉。 这可避免它「金蝉脱壳」的后果。 很多时有了被告董事的个人责任,被告人们与原告人和解诉讼的机会亦会大增。

简易程序胜算

10. 虽然香港诉讼程序漫长,「香港高等法院」程序亦容许原告人以简易程序申请(即 Order 14)于起诉后几个月内获取胜诉。 当然,原告人需要与律师详细商讨能否满足简易程序所要求的条件才可。

11. 若商标拥有人考虑起诉抢注人,他需要与律师详细商讨和解决其他行政障碍,例如存档诉讼按金等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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