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 17, 2023 | 起诉前雇员违反保密责任
起诉前雇员违反保密责任
在香港,知识产权可分为以下6大类:-
1. 注册商标权、
2. 专利权、
3. 外观注册权、
4. 版权
5. 影射、和
6. 保密资料权。
以上第1、2和3知识产权权利需要注册才可获得。而第4、5和6则不需要注册,只需要拥有人能提供所需证据便可拥有该权利和(在需要时)起诉侵权人。例如:拥有人能保存和提供图纸和版权资料(例如创作日期和公布日期),他便可拥有有关版权来阻止侵权人买卖侵权产品。然而,笔者想于本文章谈及的是一直较少讨论的「保密资料权」。
在企业运作和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衍生一些保密资料,也很难避免有些雇员会知悉机密资料的存在。所以普通法的出现是来保障雇主对保密资料的权利,该权利便是雇员有责任确保保密资料不被披露和不被非授权人知悉和使用。无论雇员仍在受雇或已离职,雇员的责任继续。
虽然普通法已赋予给雇主该「保密资料权」,笔者仍建议雇主透过雇员合约把该「保密资料权」清楚列出,更重要的是 把「保密资料」的定义清楚列明。视乎企业的实际需要,笔者更建议把以下内容涵盖至「保密资料」的定义内:-
「客户资料」和「供应者资料」
以上两种机密资料非常实用。经常见到前雇员在离职后运用客户资料接触客户,并以平价服务来撬走雇主的客户。有了清楚无误的责任,雇主在诉讼上便更容易和更快速取胜。
若果雇员于聘请期间(通常于雇员离职前几个月) 已开始使用或合伙其他人开设新公司和运用保密资料,雇主更应查看该前雇员电脑内资料和运用公众「董事查册」记录寻获更多证据来证明预谋。这对申请「临时禁制令」(见以下) 有极大帮助。
另外前雇员亦可能于雇主公司内仍然藏有「线眼」。若雇主不适时采取行动,该等「线眼」亦有机会参与前雇员连线,把更多的机密资料和客户资料提供给前雇员,所以雇主必须瞻前和顾后。
通常雇主会在前雇员离职后不久接获客户的报料或减价要求。雇主在此时才发觉大事不妙。若果发现前雇员「起飞脚」,绝不能坐视不理。
雇主可提出起诉有关雇员,甚至是起诉埋协助及教唆该前雇员违反保密资料权的公司。透过诉讼,雇主可向法庭申请以下命令:-
1. 禁制令 – 禁止前雇员或有关人员使用机密资料、
2. 送达命令 – 前雇员向前雇主交出所有保存机密资料的文件、
3. 披露命令 – 前雇员以誓章形式披露所有违反保密责任的交易连同文件证据、
4. 赔偿命令、和
5. 律师费命令。
在特别情况下 (例如雇主所承受的损失是用金钱不可弥补的),雇主更可考虑向法庭申请「临时禁制令」。若果申请「临时禁制令」适用,雇主便可迅速地(于起诉后一两个星期内)获得「临时禁制令」,即时终止前雇员和被告继续使用保密资料。
若果前雇员或被告违反「临时禁制令」,雇主更可向法庭申请「藐视法庭」,严重者可能会导致前雇员或被告入狱。对生意而言,「临时禁制令」亦可向客户公布。一旦知悉,客户亦不会再光顾前雇员/被告。借此,雇主可保留客户。
若果雇主视诉讼为经营生意的一部分,他更可透过诉讼阻截客户帮衬前雇员,从而恢复他与客户的关系。前雇员之所以盗用机密资料,必然是想获取前雇主的客户或生意。所以雇主应当机立断,在发觉前雇员撬走生意后,尽早采取行动,避免严重流失客户及生意。
江炳滔律师事务所有限法律责任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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