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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 28, 2019 | 在商标上诉案件中不遵守高等法院规则可能导致致命的后果

在商标上诉案件中不遵守高等法院规则可能导致致命的后果

在最近由高等法院于2018年初判决的商标案中,其商标宣告无效,有见及此,不遵守高等法院规则可能会导致致命的后果。

该案件的简要背景是上诉人GEOK ENG COMPANY LIMITED于2016年8月17日通过动议,向法院提起对2016年7月20日商标注册处的裁决提出上诉。

被告HOE HIN PAK FAH YEOW MANUFACTORY,LIMITED以未按照高等法院规则(“RHC”)或其他方式陈述任何上诉理由为由发出动议通知书,故其动议通知构成滥用程序。

上诉人不但没有提出修改动议通知书的申请(没有包含其上诉理由) 及没有法院许可的情况下,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6年11月23日及标题为“上诉理由”的文件,其中载有五个上诉理由。

审判法官接受了被告人的论点,即该文件不能构成动议通知书的一部分,并且上诉人不能显示任何法律依据。法官继续考虑,如果允许当事人在透过申请修改一份单独文件作为其动议通知书,以避免高等法院规则,当中所衍生的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况。最后,法官通过命令决定上诉人的动议通知书不获采纳。

于2017年6月20日,上诉人不再就动议通知书不获采纳提出上诉,而是再次发出传票,申请法院许可,以延长时间,以便就7月20日商标注册处于2016年的决定提出上诉,即上述决定日期后约11个月。

被告反对该申请,理由是存在实质性和不可原谅的延迟,并且其上诉缺乏胜诉的可能性。

上诉人曾试图解释其延迟是由他们以前的法律顾问造成。

初审法官在考虑所有相关因素之后,认为延迟是实质性的及不可原谅的,并且上诉人未能在案情上显示出胜诉的可能性,从而驳回了传票。

遵守高等法院规则的提示
上述案例证明了法院对严格遵守高等法院规则的态度。因此,建议特别注意对规则的遵守情况,并尽可能确保在可能和适用的情况下遵守高等法院规则,以避免程序中不必要的复杂化或对法律行为造成致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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