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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 17, 2023 | 運用法庭訴訟令商標申請人自動撤銷申請

運用法庭訴訟令商標申請人自動撤銷申請

當發現有申請人將商標刊憲時,商標持有人當然可透過異議程序作出反對。同時他亦可運用告票於香港高等法院起訴商標申請人,向法庭申請「永久禁制令」和「撤銷商標申請命令」……

1.1 當發現有人把商標擁有人的商標作出申請為註冊商標時,商標擁有人當然可透過異議程序於<<知識產權署>>作出反對,同時他亦可透過告票於香港高等法院起訴商標申請人,執行法律賦予商標擁有人的更廣闊的權利。

1.2 根據經驗,商標申請人可大概分為以下三類:

    1.2.1 商標申請人想透過註冊獲取「擦邊球」的效應(第一類申請人)、
    1.2.2 申請人屬初創企業,他們擁有較少資源(第二類申請人)、和
    1.2.3 申請人有強決心把有關商標達到註冊的結果(第三類申請人)

1.3 當遇到第三者作出異議申請時,以上第一類申請人和第二類申請人或會重新檢視是否繼續商標申請。原因有以下:

    1.3.1 於《知識產權署》的異議程序頗漫長,短則五至六年,長則七至八年(視乎異議有否作出時間申請)。無論是時間和費用上,對第一類申請人和第二類申請人來說都是非常奢侈。
    1.3.2 對第一類申請人,「擦邊球」的目的正當遇上真正商標擁有人的注意和異議申請時,心存僥倖而成功的期待心態會改變,相反不想繼續申請的意欲開始。
    1.3.3 若異議程序失敗,商標申請人還需要向第三者賠償昂貴的律師費用。

1.4 就以上剖析,商標擁有人其實都不需要有「絕對取勝」的案件,仍可作出「異議」申請。

1.5 於現實中,第一類申請人和第二類申請人佔七成,幾乎各佔一半。剩餘的第三類申請人比例不多於三成。所以商標擁有人在面對商標申請人申請近似自己的商標時,亦可從商業角度上作出決定。

1.6 若果商標持有人再加以訴訟程序的支持,例如於高等法院用傳票(即Writ of Summons)作出起訴。商標申請人繼續申請註冊商標的意欲便更會大大減低,甚至降到冰點。因為若繼續,他們可能要為商標申請付出高昂的代價,極可能已失去了最初的預算。倘若失手,商標申請人更要賠上昂貴的訟費和損失給商標持有人。

1.7 正因如此,商標擁有人可憑藉異議申請和法庭訴訟把第一類申請人和第二類申請人迅速打退。迅速的意思是透過策略和和解方法與商標申請人商討和解條款。在現實中,用以上方法來快速地處理商標申請都非常奏效。

1.8 有別於「異議」程序,「告票」程序可以達到禁制令、送達命令、披露命令、損失命令和訟費命令的目的。若果申請人/被告日後敗訴,他的商標申請不但不能成功,而且還牽涉賠償的責任,少則數十萬,多則過百萬的訟費。即使商標申請人對官司有些少許信心成功也好,他亦不敢貿然繼續商標申請。

1.9 以上正是「起訴」申請人的「攻心」策略。當原告送達「告票」給被告後不久(大約一個月後),原告可找個藉口向被告提出和解。和解對象當然不限於法庭訴訟程序,而且還包括商標申請。

1.10 對被告來說,若果被告能「裸退」,他們應該會珍惜。所謂「裸退」的意思就是被告無條件撤退銷商標申請和承諾以後不把該商標再作申請。

1.11 至於原告可交換的條件則包括撤銷「訴訟」程序。根據經驗,以下的交換條件「Give and Take」對被告來說有一定的吸引力:

原告要求 被告獲得
1. 被告無條件撤銷商標申請 1. 原告不追討被告「異議」程序費用
2. 被告承諾以後不再使用相關商標 2. 原告撤退「訴訟」程序並不追討被告訟費
3. 被告承諾以後不再把相關商標申請作商標  

1.12 以上策略對一些心智較弱的商標申請人較為奏效。若成功,商標擁有人便不需要花上數年的「異議」程序時間和費用,並能於起訴商標申請人/被告後兩到三個月逹到商標申請人撤銷申請的效果。不但如此,商標擁有人還會以書面形式承諾以後不使用有關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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