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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 25, 2024 | 有限公司董事有否侵權責任

1.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和「普通法」,公司的侵權責任基本上不會導致公司董事個人都需要負上侵權責任。換言之即使法庭裁判公司侵權,一般而言公司董事並不需要負上責任。

2 但是⁠以上的基本法例亦有例外。根據筆者經驗,因公司侵權而導致董事都同樣需要負責侵權責任有以下兩種情況:

公司規模細小(小型公司),而有關董事「一腳踢」處理公司大小事務。這尤其當該董事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和唯一股東時(小型公司董事)和
公司的董事知道侵權銷售和有參與過侵權行為(知情董事)。
3. 公司是一個「法人」,它必須透過人去進行公司業務,包括購買和銷售侵權產品。在「小型公司」下,董事往往被視為公司的唯一決策和執行人。

4. 於香港法例上,這類小型公司董事可被假設為侵權決策和執行人(Grenade (UK) Limited vs. Grenade Energy Limited & others (2016)和負有侵權責任(假設責任)

5. 若果一位董事他策劃、安排購買和銷售侵權產品,他亦有可能與公司侵權責 任般承受上同樣的侵權責任。這情況不論公司規模的大小。

起訴董事的好處

6. 對知識產權擁有人而言,他們可考慮把小型公司的董事(甚至是知情董事)列為訴訟被告之一。這樣的做法有以下好處:避免小型公司在清盤時,用「金蟬脫殼」的方法下逃避賠償知識產權擁有人的損失和律師費。⁠當小型公司董事亦是訴訟被告之一時,那以上「金蟬脫殼」的情況會出現的機率便會大大減低。

7. 於訴訟過程中,小型公司董事絕大多數都亦會是簽署「狀詞確認書」(即 Statement Of Truth) 和誓章的人。若事實如此,小型公司董事便更難解辯他不知情和或不需要為小型公司的侵權行為負上責任。

8. 當然若果小型公司董事,確實並不知情和並沒有參與侵權行為,他可向法庭解釋和答辯,從而推翻該「假設責任」。但若想推翻,小型公司必須透露侵權行為是由誰安排和執行,且還需提出具體證據和文件來推翻「假設責任」。

9. 現實中要做到推翻「假設責任」並不容易。當知道負責人的存在後,知識產權人除公司和董事外還可能會起訴埋有關負責人並把它加入為第三被告。這樣,侵權訴訟便會變得更熱鬧,那對公司董事和負責人而言,當然更麻煩和有機會更危險。

10. 至於知情董事,筆者建議在起訴前知識產權擁有人收集足夠證據支持有關董事曾參與過侵權行為,例如親自報價和銷售侵權產品,例如與客戶溝通。

11. 若果知識產權擁有人在起訴前曾經發出過警告信給公司董事,然而該董事在收到警告信後繼續安排、銷售和進行買賣侵權貨品,那他的侵權責任便極可能已成立。在此情況下,知識產權擁有人更加應該在起訴公司同時亦起訴埋該參與侵權行為的董事。

12 於以上,筆者重複提出起訴公司董事的建議,因為若訴訟中有公司重要的人成為被訴訟的被告之一,不單止可除避免公司金蟬脫殼的情況,還可驅使被告盡早與知識產權擁有人和解,從而避免臃腫、漫長和奢侈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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