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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 1, 2021 | 收到警告信 —— 聲稱侵犯版權

收到警告信 —— 聲稱侵犯版權

04.30.2021

收到警告信 —— 聲稱侵犯版權

 

侵犯知識產權有5類,其中一類,亦是較普遍的一類,是版權侵權(即Copyright infringement)。藉著版權侵權聲討,聲稱擁有版權的發信人常透過警告信(行內術語稱為Cease and desist letter)來要求收信人作出妥協,不然,發信人或會起訴收信人。通常要求妥協條件包括收信人停止買賣侵權產品、披露買賣家身份和賠償發信人等等。

 

視乎收信人在買賣侵權產品的角色(例如生產商、貿易商或零售商)和商業原則,收信人(這亦是多數收信人的做法)或會在不假思索下同意停止買賣侵權產品。若如此,收信人的決定也容易理解,因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道理。

 

質詢侵權聲稱

但若果收信人要堅持原則或在商業上有強大的原因而要反對發信人的侵權聲討時,它或會先「質詢」發信人的權利,然後才作出決定。

 

版權作品資料

通常,第一封警告信內所載有的資料是不全面的。例如發信人聲稱它是某產品的版權擁有人。但發信人並無向收信人提供相關的資料和文件以作支持。對此,收信人便可考慮要求發信人提供以下必須的資料以證明其聲稱擁有的版權權利:-

  1. 提供版權的類種。例如版權種類是藝術作品(即Artistic workshop)或是文學作品(即Literary works)、
  2. 對版權作品則要提供圖紙、首版和模具等等以作收信人調查和
  3. 對提供調查的版權作品,要求發信人進一步提供以下:-
    • 作者(即Author)名稱、
    • 製作日期、
    • 首次發放日期、和
    • 作者僱主的名稱。

 

其實以上的訴求是合理和必然的。不然收信人就等同盲目的接受了發信人擁有版權的聲稱,製造了不必要的「無頭案」。即使最終要鬧上法庭,發信人(即案中的原告人)也要向法庭引證以上版權資料。若果未能提供所需的版權資料,原告人必會敗訴。

 

版權轉讓書

除上述外,收信人還可在技術層面上依賴以下2點來挑戰發信人的聲稱。只要某程度上成功,發信人在「有顧慮」下或會見好就收而不再繼續聲討收信人。

  1. 第一,是挑戰發信人并非是版權作品的擁有人:-

經驗告訴我們,有很多的發信人在發出警告信時還未是版權法例上的擁有人。除非版權作者是發信人的員工(例如作者并不是第三者的員工),否則發信人便必須簽署好版權轉讓書(即Copyright assignment)才能算是版權作品的擁有人。又例如中國大陸某某工廠的員工,無論該工廠是與發信人多「親密」,發信人也一樣要根據《版權條例》528章第101條簽署如版權轉讓書才可,不然,發信人仍非版權作品的擁有人。

 

版權缺乏原創性

  1. 第二,是挑戰版權作品的原創性(即Originality):-

若果版權作品屬普遍性或是市場的「公用件」,那版權作品便缺乏原創性,從而缺乏版權了。要支持挑戰,收信人可在市場作出調查:查冊其他早於發信人產品面世的產品。其目的是指證發信人的設計也是抄自他人。這便是術語上的「集資術」(即Prior art)。

 

在見到收信人的強悍後,發信人或會對起訴收信人卻步,從而避免「陰溝翻船」的局面。即使發信人「唔順氣」堅持向收信人提出起訴,上述收信人的行動也可用來引證發信人的不合理行為,同時在避免支持訴訟中律師費,甚至是追討原告人律師費時也會有莫大的幫助。

 

江炳滔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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