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 24, 2014 | 憑影射法警告信 – 承諾範圍
無論收信人經營的是以下任何一類生意,當他们收到以「影射」(即Passing Off)侵權為訴訟理由的警告信後,均傾向向發信人作出承諾終止所有銷售侵權產品的行為:-
小規模,而且是單一的零售店、和
較有規模,並擁有數間零售店。
收信人的一般反應—作出承諾
平衡挑戰出信人的價值和代價後,多數的收信人均會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態度來處理警告信。因此,收信人常常會作出某某承諾來滿足出信人的基本要求。但又因未牽涉法庭程序,他們傾向拒絕發信人的賠償要求。
而收信人的承諾可能是以下其中一類:-
收信人承諾終止銷售指定的某某產品(「承諾一」),和
除承諾一外,收信人更承諾以後不再銷售「類似」發信人的商標或形象的產品(「承諾二」)。
第二次進攻
若發信人依賴的訴訟理據是「影射」,收信人的承諾是不會長遠地終止發信人的進攻。這尤其應用於上述第二類生意經營下。這是因為收信人多數也會繼續銷售出信人不滿意的產品(但這不等於侵權產品)。
為了解收信人有否違反承諾,發信人會定期作出監察。一旦發現收信人違反承諾,發信人會向收信人作出第二次攻擊。
明顯地,上述的承諾二會比上述承諾一的承諾範圍闊。若收信人作出承諾而日後再銷售類似侵權產品時,發信人必捲土重來,甚至是來勢洶洶。在第二次的攻勢中,發信人不僅僅以影射,並且還會以「違反承諾」(即Breach of Undertaking)向收信人進攻。
發信人和收信人的態度
在收到收信人的承諾後,多數的發信人雖不願意但在衡量得失後都會接受收信人的承諾完結聲討。之後發信人必會作定期查冊收信人的行為。在另一邊廂,收信人亦在市場的需求下「靜靜雞」地銷售侵權產品或與侵權產品般相似的產品。換句話來說,與第一次不同,發信人除「影射」外,還可以用「違反承諾」來在第二次進攻中聲討收信人。
「旁名牌」本身亦非非法。唯獨是收信人可能要為曾作出的承諾付出沉重的代價。
要透過影射來成功起訴收信人,發信人要證明以下:-
收信人的「客戶」被「誤導」(即Misled),使他們以為收信人的產品是由發信人所提供。
要證明「誤導」在實際中是有難度的。對發信人來說,可說是一不明朗的訴訟。但若對收信人曾作出書面「承諾」,這「承諾」便會為收信人埋下「定時炸彈」。
若承諾是於契約(即Deed)形式下作出,即使發信人無十足把握在第二次進攻中以影射來聲討收信人,他們亦可憑著違反承諾契約(即Breach of Deed of Undertaking)來起訴收信人。換言之,收信人可能因違反承諾會被禁制終止銷售「類似」發信人的商標或形象的任何產品。因此收信人在作出承諾前要謹慎行事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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