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 3, 2020 | 国家副部级重点大学在香港商标反对案中成功捍卫上百年的大学声誉
国家副部级重点大学在香港商标反对案中成功捍卫上百年的大学声誉
同济大学的前身是1907年创办的德文医学堂,后改名为同济德文医学堂;1912年与创办不久的同济德文工学堂合并,更名为同济德文医工学堂;1923年正式定名为同济大学;1927年成立国立同济大学,是中国最早的七所国立大学之一;1949年更名为同济大学。
2006年,同济大学发现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同济医院”)向香港商标局提交了第300685323号商标“同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类别为10,41,44)。同济大学认为,同济医院的申请商标令公众混淆,令他们以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的业务或商品与同济大学有所关联,与事实不符。
审裁官认为,以提及过的证据与分析,反对人同济大学作为一所现代化大学使用“同济”两字于其名称上,即早于1946年国立同济大学迁回上海时已经开始使用,无论如何也是早于申请人作为医院使用“同济”两字于其名称上的。同济医院首次使用“同济”两字于其医院名称是迟至中美医院更名为“同济医院”的1951年5月。因此,无论以1951年,还是以1985年起计,申请人作为一所医院使用“同济”两字于其名称上均后于反对人作为一所大学使用“同济”于其名称上。
基于权利在先,反对人胜出了是次商标反对案。
同济大学之商标(源自同济大学网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