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 25, 2024 | 互聯網銷售平台(OSP)侵權責任
1. 踏入21世紀,互聯網銷售平台(OSP)如雨後春蕾般急劇發展。到現在 2020 年代,透過 OSP 購物已是市民生活的一部份,相信這種趨勢會繼續加劇。倘若 OSP 銷售侵權產品,那知識產權擁有人應該係追究OSP 抑或是OSP 背後的銷售店呢(「問題」)?筆者想從不同的知識產權法律角度出發分析此問題。
版權
2. 若果有關產品的版權 (copyright) 屬於版權擁有人,版權擁有人可能會指控OSP 侵犯版權。根據《版權條例》第528章第30至34條,若果OSP 在「知情下」繼續兜售和銷售侵權物品, OSP 就有機會侵犯版權。換言之,只需要 OSP 在收到版權擁有人的通知/警告後於合理時間内停止兜售銷售侵權產品,例如停止有關廣告刊登,那OSP 便擁有一反對版權侵權指控的答辯理由。
3. 為支持互聯網商業發展,香港政府亦於2023年5月1日執行《2022版權(修訂)條例》。於某程度上進一步保護 OSP。透過新法例, 版權擁有人需要透過指定的機制向 OSP 提供所需的版權資料才算是版權通知/警告。這新版權法例大大幫助 OSP 商業發展。
註冊商標
4. 根據《商標條例》第559章第18條,只需要 OSP 在商業經營生意中使用(即 use) 一個未授權的註冊商標,OSP 便有機會觸犯了該條例和侵犯它人註冊商標。於香港, OSP知情與否亦並非侵權指控的答辯理由。
5. 因此OSP 需要小心處理註冊商標擁有人的侵權投訴指控。通常商標擁有人會在發現OSP使用侵權商標時,他們都傾向先對OSP發出警告信。因此, OSP 應該珍惜此機會探討侵權指控,避免被捲入漫長和昂貴的訴訟漩渦。
6. 多數的 OSP 都會與其客戶設有「賠償機制」。那就是說 ,若果OSP在協助銷售店銷售產品時被牽涉於知識產權侵權指控甚至是訴訟而蒙受損失,銷售店需要賠償 (即 indemnify) OSP。雖然 OSP 或會是知識產權投訴人的第一追討對象,OSP還可以透過補償機制向客戶銷售店追討有關損失。
專利
7. 在香港專利可分為兩種,第一是發明專利,第二是外觀專利(即註冊外觀)。若專利人要提出專利侵權,他們通常都會先透過 OSP 購買和檢查產品。在得到專業意見後,專利人才發出警告信給 OSP 和/或 OSP 背後的銷售店。因為 OSP 是銷售侵權產品的參與者,他的責任與背後的銷售店並無分別。因此,OSP 需要在收到專利人的警告信後和在合理時間內來處理侵權投訴和在背後製作好一份與他的客戶銷售店具有清楚約束力的賠償機制文件。
8. 從上述可見,若OSP 被指控銷售侵權產品,他的法律責任與其背後客戶銷售店的責任並沒有太大分別。因此,OSP 應設定良好的健全機制避免侵權和在萬一未能避免的情況下,建立好一個可向其客戶銷售店索取賠償的機制合約。
9. 在另一邊,正因為OSP以上的法律責任,對知識產權擁有人而言,他們亦可運用警告信透過 OSP 把侵權產品攔截。